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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7/2011-0521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11-08-17
责任部门:银川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发布日期:2011-08-17
名 称: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29日

文件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章第六十六条

内容附件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申请人

审核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包括:现场检查(勘测)或询问笔录要求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告知和申辩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适用于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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