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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7/2011-0524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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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1-08-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 发布日期: | 2011-08-17 |
名 称: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
发布时间 |
2004年11月12日 |
文件编号 |
无 |
项目类别 |
行政监管 |
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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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内容附件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申请人 |
审核程序 |
适用一般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包括:现场检查(勘测)或询问笔录要求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告知和申辩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