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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7/2011-0524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11-08-17
责任部门:银川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发布日期:2011-08-17
名 称: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

发布时间

2004年11月12日

文件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内容附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申请人

审核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包括:现场检查(勘测)或询问笔录要求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告知和申辩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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