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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7/2011-0528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11-08-17
责任部门:银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11-08-17
名 称: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发布时间

2002年3月24日

文件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内容附件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方式/不公开理由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申请人

审核程序

使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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