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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7/2015-0006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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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5-09-09 |
责任部门: | 市农牧局 | 发布日期: | 2015-09-09 |
名 称: | 关于制定2015年银川市水稻产业联合体扶持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农牧局、各水稻产业联合体成员单位:
银川市水稻产业联合体是以“农业企业为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龙骨,产业基地为龙身”的一体化紧密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将银川市打造成为宁夏乃至全国的优质水稻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提升品牌核心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向更高层次发展。2015年在不断完善银川市优质水稻产业联合体的同时,又相继成立了银川市精品水稻产业联合体、贺兰县有机水稻产业联合体。根据《银川市2015年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银政办发〔2015〕114号)中有关扶持水稻产业联合体的相关规定,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效用,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及时间
各水稻产业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负责对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逐一实地进行考核,并做好资料的验收;各县(市)区农牧局负责进行复核,复核率要达100%;银川市农牧局、财政局按照50%进行抽检,最终将按照合格比例对各联合体考核项目给予认定并进行资金兑付。各水稻产业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和各县(市)区农牧局考核及复核务必于2015年9月中旬前完成,市农牧局、财政局于9月下旬至10月初抽查。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1、对各联合体内种植成员(除牵头龙头企业及所属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实行“五统一”种植的,按照种植水稻面积,每亩给予种子5元、机械插秧10元补助、植保作业10元、有机肥料5元给予补助。
考核标准:种子、有机肥必须有联合体供种、农资成员单位的正规发票,植保作业、机械插秧需有联合体植保、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收据,并经牵头龙头企业核实、联合体理事会确认方可考核通过;种植面积以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2、支持联合体内各育种、植保、农资、农机等服务组织,为联合体种植成员提供良种、农资、植保和农机服务。以低于市场价格5-10%提供优惠服务的联合体成员,原则上每个服务组织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其中优质水稻产业联合体、精品水稻产业联合体在服务环节共计补助40万元、有机水稻产业联合体补助30万元;具体补助数额由牵头龙头企业根据服务数量、质量提出意见并经理事会研究同意。
考核标准:育种、植保、农资、农机等服务组织须有为联合体成员提供良种、农资、植保和农机服务的合同或协议,提供服务的正规发票及服务作业的原始记录等。
3、联合体种植成员(除牵头龙头企业及所属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因生产需要在银行贷款的,市财政给予贷款利率4%的贴息,其中,优质水稻产业联合体种植成员贴息额共计60万元,精品水稻产业联合体、有机水稻产业联合体贴息额各30万元;一个种植成员贴息最高贴息不得超过10万元,具体贴息补助由牵头龙头企业根据各联合体种植成员种植的面积和贷款情况测算贴息情况并经理事会研究同意。
考核标准:贷款的联合体种植成员必须经牵头龙头企业确认贷款资金用于水稻生产,同时需提供流转合同、银行贷款合同、还息凭证等资料。
4、鼓励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以高于市场价格统一收购种植成员生产的水稻,开发新产品,拓展销售渠道。(1)给予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收储水稻贷款利率4%的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2)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有新开发的产品补助5万元;拓展销售渠道,每新建一个区外销售窗口补助5元;建立互联网销售平台、网店等补助5万元;积极参加各种大型展会,每参展一次补助1万元;以上共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考核标准: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提供需银行贷款合同、还款凭证;提供新产品研发证明材料,在区外设立销售点的营业执照、销售台账、发票存根及进入超市的协议合同等资料;提供互联网销售平台、网店等的截图;参加各种展会的合同、协议及缴费凭证等。
5、鼓励种植水稻的联合体成员参加农业保险。对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的联合体成员,投保费在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基础上,市财政再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的不再享受)。
考核标准:参加农业保险的联合体成员需提供农业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并有县级财政未补贴的证明材料。
2015年9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