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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7/2016-0100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16-05-05
责任部门:市农牧局 发布日期:2016-05-05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农发【2016】79号

 

 

各县(市)区农牧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月报表。

 

 

                          2016年5月5日

 

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食品安全,切实排查和消除农产品源头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银政办发〔2016〕4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牛羊肉、农村食品、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农村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方案制定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和生产销售为重点环节,以蔬菜种植、畜禽养殖为重点领域,以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为重点单位,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为。杜绝违规销售、使用禁用高毒农药,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整治,全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保持在100%,违规使用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开展种植环节整治

1、强化高毒农药管理。继续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认真落实1586号公告规定,强化经销单位主体责任。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销售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坚决查处无照、无证生产豆芽菜的小作坊,严厉打击在蔬菜和枸杞主产区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

3、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二)开展畜禽产品整治

1、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生猪、肉牛、肉羊和禽类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等单位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滥用违禁药物及抗生素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的监管,促进畜禽业健康发展。

2、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加强自查、巡查和督查,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3、加大兽药市场监控力度。规范抗菌药生产销售行为;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畜牧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监管。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

(三)水产品养殖专项整治

加强养殖环节监管,落实养殖单位责任;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为重点,加大水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坚决杜绝国家禁用渔药流入水产生产领域。

(四)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

1、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督促农资生产企业单位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2、加强案件查处,严查违法行为。加强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机制,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遏制农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破获一批大要案件。

3、创新监管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重点围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新型农资流通体系、放心农资店等建设,加快构建以县级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为基础的农资监管网络。

4、加强服务指导,维护农民权益。做好农资信息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售后服务机制,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五)加强“三品一标”的专项整治

加强各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的“三品一标”产品质量监管,检查企业在 “三品一标”用标和包装使用上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范围使用标志,是否有过期用标行为,坚决打击伪造、违法违规用标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并将检测结果公示于众,不合格蔬菜不得上市,并依法溯源查处。同时督促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自律性检测。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6年5月3日-10日)

各县(市)区农牧局及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专题动员会,传达学习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深化农村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上报。

(二)集中规范阶段(2016年5月11日-2016年11月)

1、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5月11日-24日)

各县(区)市对辖区范围内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督促涉农企业进行自查,自觉规范其行为。

2、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5月25日-7月24日)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项措施,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特点,组织开展节日期间专项整治。要集中力量整治各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打击,不手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确保违规行为得到纠正,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查处,对整治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3、组织实施整改阶段(2016年7月25日-8月24日)

对摸底排查和整治中存在问题的企业或单位要专人负责培训,跟踪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当年惠农扶持资金。

4、验收评价阶段(2016年8月25日-11月25日)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总结,组织考核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在验收前,先由各县(市)区农牧局组织自查,然后再由市农牧局组织考核验收,本次验收纳入到各县(市)区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1月25日-12月30日)

2016年12月1日前各县(市)区对专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主要包括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上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市农牧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农牧局副局长王建波担任,成员有付少刚、姜忠良、段洪威、曹哲庆、项生、马金林、孙宏军,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各县(市)区农牧局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导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培训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对农业部门监管和检测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法律水平和监管检测能力。组织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银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及种植养殖标准培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利用食品安全月活动等方式,加大宣传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法》取得的成效,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引导健康安全消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总结,健全长效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市农牧局将组织督查组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每阶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汇报或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对于发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随时报告。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联 系 人:史红雨      

联系电话:0951-6889010

电子邮箱:ncp6889010@163.com

 

 

 

 

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月报表

市、县(区):________________    填报人:          填报时间: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检查种养殖户:

其中:种植

      养殖

基地

水产

户次

 

 

 

 

 

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

其中:蔬菜

水果

水产品

牛肉

羊肉

猪肉

禽肉

饲料

组次

(或批次)

 

 

 

 

 

 

 

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个次

 

吊销证书

其中:绿色食品

无公害食品

有机食品

地理标志

 

 

 

 

捣毁黑窝点

 

查扣违法食用农产品数量

其中:蔬菜

水果

水产品

牛肉

羊肉

猪肉

禽肉

 

公斤

 

 

 

 

 

 

查处食品违法案件数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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