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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7/2020-001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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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名 称: | 关于加强黄河宁夏银川段禁渔期垂钓管理的通知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全面落实生态立市战略,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自治区5部门《关于做好黄河宁夏段禁渔工作的通知》(宁农(渔)〔2019〕3号)、《宁夏实施〈渔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强禁渔期垂钓管理,现做以下通知:
一、划定禁止钓渔区域、时间
(一)禁钓时间:4 月 1 日 12 时—7 月 31 日 12 时。
(二)禁钓区域:黄河银川段 89 公里河段及入河沟、渠口等水域、典农河水系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三)禁钓区域以外的公共水域可以开展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但要加强管理。
二、规范垂钓行为
(一)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以休闲娱乐为目的行为,严禁“生产性”垂钓和使用违规钓具的行为。
(二)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三)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1.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2.严禁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3.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4.严禁使用其它禁用的钓具;
5.严禁使用活饵(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
(四)垂钓人员要有渔业资源保护意识,作业中应捕大留小,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上市交易。
(五)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依法职务。
(七)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三、责任分工
(一)禁渔期垂钓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政监督及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渔政执法,并实施黄河禁渔期渔业增殖放流;银川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协调市综合执法局,统一安排部署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三)黄河银川段禁钓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市综合执法局统一实施;典农河水系禁钓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综合执法局联合实施。
(四)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渔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禁渔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水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依法查处、取缔禁渔期各类捕捞作业,依法查处收购、运输、储藏、贩运和销售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强化宣传教育
要把宣传教育作为禁渔期工作的重点且穿于始终,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黄河禁渔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争取社会各界对禁渔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乡村、黄河沿和典农河沿岸,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生态保护自觉性。要积极发动野生动物保护公益组织及广大爱心人士和垂钓爱好者,面向社会广泛聘请义务监督员,参与禁渔监督工作。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水务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