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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7/2020-00157 发布日期:2020-06-15
发布机构: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关于开展2020年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有关事业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食品安全改革意见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会议精神,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和网格化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通


知》(宁农(质)发[2020]8号)要求现就银川市落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以及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等问题。强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主体责任,使其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禁用或正确使用限用药等投入品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用药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开展“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

牵头科室种植业管理科

配合单位:银川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开展“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牵头科室:畜牧兽医科

配合单位: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三)开展“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牵头科室:渔业渔政管理科

配合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四)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检测”行动。针对蔬果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禽蛋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问题开展抽样检测,监测个别企业违规使用违禁农药 、兽药和不规范使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为打击违法者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科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配合单位:银川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生产经营主体名录。以县为单,建立种植、养殖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家族农场、种植户、屠宰企业等生产主体名录数据库和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名录数据库,以便准确掌握生产、销售动态情况。

(二)规范种植养殖和屠宰行为。督导种植养殖者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禁用或正确使用限用药等投入品完善种植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同时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落实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要求,严防病死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三)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相关事业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按照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集中组织人员深入种植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各环节,排查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以及在养殖环节使用包括“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查批准的假兽药等问题,一旦发现要及时按程序查处,消除其安全隐患。

(四)加大监督检查抽查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执行双随机”检查制度,原则上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特别是对于日常监测风险隐患高,检测合格率较低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企业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按照区厅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及每个县(市)区专项整治期间要分别完成300批次的监督抽检任务。落实好区厅每月至少通报1次不合格产品工作制度,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对出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或所属品种的查处率应提高到100%。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

 6月底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力量,围绕“利剑”4个行动,开展生产、屠宰、经营、销售环节集中排查,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9月底,完成区厅下达的第一批200批次蔬菜、畜禽产品、禽蛋、水产品监督抽查任务。

 11月底,完成区厅下达的第二批100批次的蔬菜、畜禽产品、禽蛋、水产品监督抽查任务。

银川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按规定时限要求,承担市级300批次的抽检任务,局机关各产业科室、局属各相关事业单位要全力配合。

)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7--10月)。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督促各县(市)区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到位,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各部门、各单位要“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局长(副处级干部)担任,成员由各相关科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县(市)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王英斌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行为。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区厅要求,确定一名联络员(将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于6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1问题发现查处台账(附件2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邮箱ncp6889010@163.com),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至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涉及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1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附表3)报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挂钩。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汪  电话:6889010   

邮箱:ncp6889010@163.com


    附件:1.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2.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3.2020年6-XX月份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4.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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