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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7282123/2022-00476 发布日期:2022-08-01
发布机构: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农业农村行业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农业农村行业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银川市农业农村行业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农业农村行业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构建农业生产、经营的良好信用环境,推动我市农业农村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银川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银党办[2022]79号)和《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来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强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在《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和历年《银川市农业农村行业守信激励制度》《银川市农资经营者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建立农业农村行业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承诺要约制度》《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落实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信用承诺书》《银川市农业农村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银川市农业生产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制度》等,为推进农业农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科室: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政策法规科

(二)推进落实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2022年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要求,加强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监管,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推进标准化生产和质量认证监管工作,强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屠宰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银川市试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承诺要求,在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证上表明其承诺内容既“不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乡村产业发展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种植业管理科、畜牧兽医科、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局属各事业单位

(三)做好“双公示”信息收集和上传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银川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自治区门户网站“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双公示”制度,及时收集农业植物检疫等许可信息,确保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信用银川”信用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政策法规科、渔业渔政管理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四)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按照职责清单实行随机从市场主体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和从农业行政督查名录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计划安排范围内的督导和检查。当发现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时,先期进行教育或约谈并将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不利影响时,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局或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程序上传“信用银川”平台,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局政策法规科,市局属各事业单位

(五)落实农资领域联合奖惩机制。按照《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全面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优先、政策倾斜、审批优先、先进模范等奖励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对媒体曝光的失信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从而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实现精准监管、精准服务,提升企业的诚信守法的主体责任意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属各事业单位

(六)开展红黑名单的公示和修复工作。经过比较性评审,对由银川市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或管理相对人、评选的各类道德模范、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相对人等列入红名单;对在监督执法检查有严重失信行为或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银川市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程序统一上传“信用银川”平台。对于失信行为的企业自觉整改并通过公示期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应及时按程序上报修复;在红名单中的企业或个人因失信行为经确认后及时从红名单中删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属各事业单位

(七)按照《银川市农业生产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制度》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银川市农业生产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制度》要求,根据一年内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许可管理、行政处罚以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联合奖惩信息,客观、公正地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归类为信用诚信主体(A级)、信用轻微失信主体(B级)、信用一般失信主体(C级)、信用严重失信主体(D级)四个等级。当出现下一或二、三级情况时及时下调到相应级别;当下一级达到上一级条件时可在年底归集后进行相应上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八)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进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容缺受理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制,2022年9月底前实现市场主体信用承诺覆盖率100%。建立农业农村行业在(入)职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信用承诺要约制度,其要约率达到100%。从而形成遵守社会公德、依规依约诚信待人的良好风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属各事业单位

(九)建立健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按照《银川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要求,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推进农村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不断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覆盖率。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属各事业单位

(十)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指导。充分运用标语、展版、彩图等方式,在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办公区域等进行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宣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优势,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做好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诚实守信措施落实的指导,增强公众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注度、参与度、知晓度、满意度,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属各事业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报送。按照《银川市农业行业信用工作推进情况上报制度》要求,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以信息的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阶段性、半年或年度总结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人:史红雨 邮箱:ncp6889010@163.com  电话 0951-6889010)。

(二)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纳入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农业农村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按照该方案要求,将信用信息工作充分融入具体业务工作,同步推进开展,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三农”诚信服务氛围,为保障农业农村健康发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执法环境。


附件:1.银川市农业农村行业守信激励制度

      2. 银川市农资经营者失信惩戒制度


附件1

银川市农业农村行业守信激励制度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法[2017]1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农资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列入守信激励名单

(一)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管理相对人;

(二)由银川市评选的各类道德模范;

(三)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管理相对人。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农业农村局采取的激励措施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管理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

3、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企业,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跨部门采取的联合激励措施

1、将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道德模范,通过“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依托银川市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开展跨部门联合奖励;

2、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银川”网站集中公示和宣传;

3、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有限便利。


附件2

银川市农资经营者失信惩戒制度


根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法[2017]1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农资经营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有下列行为和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劣农资、违规使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

(二)严重破坏农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避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农资交易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由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严重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二、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农业农村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

2、限制失信相关人员获得或撤销相关的从业资格。

(二)跨部门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限制或禁止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4、限制或禁止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5、限制或禁止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6、限制或禁止申请财政性资金;

7、限制或禁止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8、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9、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行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0、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级列车和坐席、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11、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2、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3、限制企业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14、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15、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16、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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