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1.检查责任: 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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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1.检查责任:对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查封扣押、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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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规律、特点等安全需要或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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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动物防疫工作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产品出县(市、市辖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第三款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1.检查责任: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查封扣押、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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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1.检查责任:根据情况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查封扣押、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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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检查责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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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1.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责令停止销售或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改正。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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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自治区应当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鼓励生产无公害水产品。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和含有毒有害的饵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并加强渔业生产中使用渔药、渔用饲料等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渔业生产中使用渔药、渔用饲料等的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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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检查责任:对病原微生物菌 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的行为,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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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和包装标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71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70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7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情况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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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地(市)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事故认定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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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类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农业部令第13号) 第二条第一款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现场调查,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资料;制作现场笔录。 3.决定责任:组织渔业环境监测、鉴定,作出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依据报告书作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议书。 4.保护当事人权益责任: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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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农村沼气安全监督检查 | 其他类别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一)农牧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农药、农村沼气、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农村沼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沼气的日常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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