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640100-117/2020-00352 发布日期:2020-11-25
发布机构: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明细表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明细表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明细表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0117007008

    植物类许可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产地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发证责任:发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许可

      0117002011

      渔业类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渔业养殖规划的,经现场勘察确认界标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水域滩涂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0117002012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0117002013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01000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 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处理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02000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等生产收购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处理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03000

            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查


            1.检查责任:对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04000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规律、特点等安全需要或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05000

                对动物防疫工作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产品出县(市、市辖区)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06000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情况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07000

                    对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0800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09000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10000

                          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渔业生产中使用渔药、渔用饲料等的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13000

                            对植物产品检疫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植物产品检疫的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14000

                              对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监督管理


                              1.检查前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程序合法,履责合法;

                              3.保护当事人权益责任: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

                              4.检查结果告知责任:检查的情况及结果要反馈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15000

                                对生产经营活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前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程序合法,履责合法;

                                3.保护当事人权益责任: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

                                4.检查结果告知责任:检查的情况及结果要反馈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16000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记录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填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17000

                                    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18000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19000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20000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病原微生物菌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的行为,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21000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进行种子质量及生产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23000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肥料产品的包装、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说明等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法律条款,对违法行为处罚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24000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场所、生产经营档案、原料及工具设施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25000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和包装标识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情况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检查

                                                    0617026000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已批准的生产、经营遗传材料的单位、个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完整生产流程及对设备的性能与分辨率、完好率、操作规程、 使用记录、检测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 及时填写日常执法检查记录, 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给予检查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确认

                                                      0717002000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事故认定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 不应认定的予以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纪委(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监督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确认

                                                        0717003000

                                                        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规模、生产类型、标准化程度、示范带动效果、农民人均纯收入等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发确认文件并颁发银川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奖牌,兑现相应奖励资金。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银川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奖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奖牌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确认

                                                          0717004000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产地认定审批决定,以报告形式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告知申报主体。

                                                          4.送达责任:按规定颁发证书,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导致消费者权益、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

                                                          4.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奖励

                                                            0817001000

                                                            对在动物防疫及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执业兽医)的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形式公示符合动物防疫及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条例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提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的活动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奖励

                                                              0817002000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形式公示符合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条例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奖励

                                                                0817003000

                                                                对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形式公示符合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条例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奖励

                                                                  0817005000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形式公示符合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条例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奖励

                                                                    0817006000

                                                                    对直接承担项目任务的科技人员或者在职科技人员到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有偿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形式公示符合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条例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奖励

                                                                      0817008000

                                                                      对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形式公示符合在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条例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奖励

                                                                        0817009000

                                                                        对植物检疫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形式公示符合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条例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奖励

                                                                          0817010000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形式公示符合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条例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奖励

                                                                            0817011000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审核责任: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符合市级获奖表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形式公示符合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奖励条例合格材料上报银川市政府或银川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其他类别

                                                                              1017003000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1.调查阶段: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现场调查,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资料;制作现场笔录。

                                                                              2.组织阶段:组织渔业环境监测、鉴定,作出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

                                                                              3.调解处理阶段:依据报告书作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议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事故报告表、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制作污染事故现场笔录的;

                                                                              2.未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污染水域环境监测和相关鉴定证明的;

                                                                              3.违反规定出具虚假鉴定结果报告的;

                                                                              4.超过监督管理范围且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其他类别

                                                                                1017006000

                                                                                农业机械事故调解


                                                                                1.接收调查材料。

                                                                                2.调查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3.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赔偿调解义务的;

                                                                                2.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3.在农业机械事故调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其他类别

                                                                                  1017008000

                                                                                  绿色食品认证年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保护当事人权益责任: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

                                                                                  4.决定责任:做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决定,法定告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权利不知晓,造成后

                                                                                  果的;

                                                                                  2.在年检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监督检查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应当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其他部门,未尽责任,放纵违法行为的;

                                                                                  6.未尽保密等义务,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

                                                                                  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

                                                                                  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农业行政主管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其他类别

                                                                                    1017010000

                                                                                    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所需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备案责任:兽医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备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3.上报责任:兽医主管部门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每年不及时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的;

                                                                                    4.实施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1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