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农业农村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2-01-07 

随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对政策的解读和相关概念的认知越来越清晰。为此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农办质〔2021〕16号),就相关名称和内容进行了修改。为了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20年制定的《银川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修改为《银川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并将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银川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一:关于《银川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修改为《银川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解释

附件二:银川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7日—2月10日。

意见反馈方式:

信件寄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750000)

电子邮件:NCP6889010@163.com

联系电话:0951-6889010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7日

附件一:

关于《银川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修改为《银川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解释

随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对政策的解读和相关概念的认知越来越清晰。为此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农办质〔2021〕16号),就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为了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20年制定的《银川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修改为《银川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并将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文件名《银川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修改为《银川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并将文中所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原《规定》“第三条”六款“除特别规定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可替代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合格证明文件“和原《规定》第七条二款“鼓励支持小散农户交易时开具合格证。若小散户农产品由收购商集中收购上市,必须开具合格证,开具主体是产地收购商,开具的方式与生产主体等同”。因《通知》”一、(二)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有效开具“中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村(社区)委员会、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应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上述“原《规定》”中的出证主体已不符合该要求,依此应删除为宜。

三、“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实行“一证一编号”数字编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区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区域编号”基础上负责生产者的编号分配,建立管理台账”。因《通知》在“规范开具”中已取消,故将其删除。

同时,《通知》在“规范开具”中明确“(三)加强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管理”。依此将第八条修改为“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可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基础上,适当加施能表达信息追溯、“三品一标”等内容的电子码”。并删除内容类同的“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或出证主体运用信息技术,探索使用电子合格证”。

通过上述调整,原《规定》的十九条缩减为十八条。其整个规定的主旨和做法基本不变。

附件二:

银川市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规范我市《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出具、使用与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宁夏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银川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出具、使用、核查、管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品类有蔬菜、水果、畜禽、禽蛋、葡萄酒和养殖水产品。

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指食用农产品运输者、销售者、初级加工者。

本规定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本规定所称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凭《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生产、运输、销售和初级加工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核查《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加工厂时由其市场开办者(包括超市等)、加工厂组织其工作人员对食用农产品的品种与《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进行相符性核对、查询的行为。

畜禽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运输、销售,生鲜乳生产经营者凭《生鲜乳准运证明》运输、销售。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所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含种植、养殖、渔业,下同)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合格证制度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并建立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和出证主体名录。

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的监督管理。协助农业农村局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名录。

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分别承担食用水果类、葡萄酒合格证制度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并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食用水果类、葡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和出证主体名录。

第六条 建立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和出证主体名录应包括种植、养殖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或经营品种等信息。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出证主体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的“开具要求”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八条 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可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基础上,适当加施能表达信息追溯、“三品一标”等内容的电子码。

第九条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第十条《承诺达标合格证》实行一批(车、包装)一证。随货同行。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凭《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售、运输、加工其食用农产品。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承诺达标合格证》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准予上市经营。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在销售场所选择消费者易看到的位置张贴与其销售农产品相对应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入厂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核查《承诺达标合格证》,合格后方可加工。

第十五条 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葡萄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出具、使用合格证以及市场开办者、超市、加工企业与之相关的核查行为是否规范进行督查。对出具、使用伪证、假证等行为的主体依法查处,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中。

第十六条 承诺达标合格证出证主体应当建立出具合格证的记录档案,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