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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282123/2021-0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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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中共银川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扶贫的重要创新,在支持贫困群众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第一年,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小额信贷政策继续坚持并保持总体稳定。根据自治区7月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通报,银川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存在贷款投放量低、覆盖率低、逾期率高等问题,为促进2021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现就做好近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
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经办银行机构认真落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宁银保监发〔2021〕7号)要求,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的贷款需求,符合申贷、续贷、展期和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以支持,确保应贷尽贷。要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量,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户可多次申请贷款,确保到2021年底贷款投放量与2020年度持平,贷款覆盖率达到非重点县平均水平。
二、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一)严控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婚丧嫁娶、建房、理财、日常消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出现户贷企用现象。各县(市)区要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摸清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用途,加强贷款使用跟踪指导工作,随时纠正贷款不参与生产经营等情况,切实规范贷款用途,强化贷款风险防范。
(二)防控贷款风险。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后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做好风险提醒。各银行机构要在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到期后向借款人出具书面催收通知书。贷款到期后形成逾期的,各县(市)区与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上门服务,分析研判逾期情况,因户施策,有效防范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和形成不良贷款,确保2021年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率力争控制在0.4%以内。对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脱贫户,经办银行机构可为其办理展期。对符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脱贫户,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脱贫户,积极采取催收、诉讼等方式,做好贷款追偿。对需要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风险补偿金予以代偿,代偿后各县(市)区继续组织开展专项追偿,追回的资金按照约定比例回补风险补偿金及经办银行机构代偿部分。
三、压实压紧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力度,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充分发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脱贫人口发展产业的积极作用,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每月分乡(镇)、分村(社区)通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展情况,转发自治区、银川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展情况通报,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各县(市)区、各银行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网格员和各银行机构信贷人员等基层力量作用,通过电话、互联网、入户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联系沟通,摸清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需求,做好评级授信和政策宣传,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县(市)区金融部门要加强各银行机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督导检查、统计通报,紧紧围绕信贷任务,督促经办银行机构加快放贷。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完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基础信息数据库,组织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核、贷款贴息等工作,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展情况督查、通报。县(市)区纪委监委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监督实施方案》(银纪办发〔2021〕23号)要求,扎实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监督,督促履职尽责,持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中共银川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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