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7/2021-00344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0-05-27
责任部门: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6-05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园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规范设施农业园区管理,建立设施农业园区发展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中的设施农业园区是指经县(市)区、乡(镇)、村规划,或村民自发连片建设的全钢架节能日光温棚,以及钢架结构的大拱棚、中拱棚等,数量在20栋以上、面积30亩以上具有引领示范农业产业发展功能的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和设施食用菌等园区(包括已建成和新建园区)。

二、加强管理

(一)为防止借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随意扩大用地规模、无序私搭乱建等,防止设施农地非农化。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国土空间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严谨科学做好设施农业园区的选址,统一规划水利、道路、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用途、规模按照《通知》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用地范畴。

(四)设施农业用地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并向本地乡镇政府备案。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工建设,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五)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以下具有永久性建设的情形,严禁列入设施园区建设范围,应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批建设: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居住、庄园、农家乐等建筑和设施;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展销设施及大型停车场等。

(六)设施农业园区看护房的建设,应严格遵照《通知》规定执行。

(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农业园区及温棚四周不得建立全封闭围挡物。

(八)设施农业园区的主干道路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附属设施用地。农业园区银川市农业农村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道路建设可参照农村道路标准。

(九)合理利用棚间阳畦地进行生产,不得乱堆乱放、硬化或用于停车、搭建非农生产建筑物等。

(十)加强设施农业园区综合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园区干净整洁,按照发展绿色农业的要求,每个园区必须设置蔬菜秸秆、尾菜和废旧薄膜等农业废弃物处置点,实行统一收集处理。

(十一)加强园区生产安全、道路安全、消防安全、农机操作安全管理,设立小(微)型消防站。规范和配套好园区电力设施建设,设施农业园区可由村委会统一设置一处总电表,由村委会协助电力部门管理。

三、建立机制

(一)县(市)区、乡(镇)及相关部门都应将设施园区中农用地规范使用纳入长效化管理。农业设施园区设立监督公示牌,并公布监督方式,便于群众日常监督。

(二)辖区设施农业园区管理的责任,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专人,监督设施农业经营者合法合规使用土地及农地农用原则的落实,对每个园区建立监督管理台账,加强园区建设后的跟踪监管;每季度对设施园区农用地利用现状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使用农用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三)各乡(镇)政府承担辖区设施农业园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设施农业经营者按照备案要求具体实施园区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整改责任。各乡(镇)政府每半年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上报辖区内监管情况。

(四)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的合法合规使用负领导责任,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设施农业园区监管的职能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指导。每年向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上报辖区内设施农业园区监管情况。

(五)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设施园区中用地的合法、合规管理、监督。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六)负责设施农业园区监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对管理中的瞒报、不报管辖区域违规用地等失职、渎职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七)本办法若与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不一致时,以自治区文件精神为准。本通知自发日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3年。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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