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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5-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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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
政策原文: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务工就业的通知》 |
2025年8月8日,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务工就业的通知》 银农规发〔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文字解读如下。
一、鼓励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务工就业
(一)落实务工奖补。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到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务工,实行阶梯式奖补:年度务工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分段累计奖补,收入每增加1万元(含)以上,再叠加奖补1000元,年度每人累计最多奖补5000元。对在帮扶车间就业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且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补2000元。
(二)落实培训奖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监测对象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发票票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三)落实交通补助。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跨县、跨省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8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400元、12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强化公益性岗位兜底。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取消年龄、残疾等招用限制。在预留法定公益公积金等基础上,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积极开发保洁员、巡河员、护林员、治安巡逻、乡村养老抚幼等一批临时性公益岗位托底,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中的弱劳动力就近就业。
二、支持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务工就业
(一)落实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移民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车间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11人至20人的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补贴10万元;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移民稳定就业3—6个月的,给予对应人数80%的补贴;吸纳5人至10人且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补贴1万元;吸纳5人至10人、稳定务工3—6个月的,给予补贴8000元。对非帮扶车间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的,参照执行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
(二)落实中小微企业等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就业载体吸纳“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四)强化企业吸纳就业金融服务保障。根据企业需求,对信用状况和生产经营效益良好,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其中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不少于25%)的企业,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额度;超过100人(其中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不少于25%)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额度。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其中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不少于20%),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0万至10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拓展金融助残服务内容,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帮扶基地等对象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五)落实企业职工培训补贴。企业新招录的监测对象,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上岗一年内通过企业自行组织的(需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程指导管理下)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职业素质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升技能水平,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
本通知中就业时长认定从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相关补助标准为指导性意见,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内就业人数和财政状况,制定完善具体标准和措施。本通知执行到国家和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结束。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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