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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282123/2024-00277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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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名 称: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具 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通知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机关各科室: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在我市实施以来,各县(市)区积极推进,取得明显进展,开具使用率显著提升。但在上级部门及我局的实地调研和农产品展览展销活动暗查暗访中也发现,许多实施主体开具使用合格证不同程度存在应开未开、滥开滥用、格式不规范、未每批次开具等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范围。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要聚焦初级农产品和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及化学性质的农产品,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须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对其他农产品鼓励开具,茶叶、酒水、米面粮油、腌菜、肉制品等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无需开具。
二、规范开具样式。承诺达标合格证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要求,内容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基本信息,其中承诺事项放在承诺证的上部,以醒目方式展示,中部为承诺依据,下部为基本信息,承诺依据要由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勾选。
三、规范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具以二维码样式展示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须在二维码上方或下方或周边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扫码后须首先显示承诺证内容,严禁首先显示企业、产品信息或者追溯信息。
四、规范附带方式。对上市农产品每批次都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每批次(同一种类产品、同一质控措施、同一时间采收)开具,实行一批一证,随附农产品流通。
五、规范展示使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展览展销、产品推介活动、申请政策项目扶持等,要把规范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前置条件,参展推介的农产品必须规范带证。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销售农产品按规定应当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带证销售,并在其首页或产品销售页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农产品出产地或者产地收购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防止在批发市场门口临时开证等不规范行为。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机关各业务科室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指导和监管,确保上市农产品、参加展览展销农产品等都规范带证上市。农业农村部将结合各类调研和委托第三方暗查暗访了解掌握各地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规范性,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相应考核。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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