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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7/2015-00077 | 发布日期: | 2015-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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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市农牧局 |
名 称: | 银川市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关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银川市实施“双增双减”行动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财政专项资金、各县(市)区配套资金、村集体筹集资金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帮扶的资金资产。
第二条 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须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同步下拨,否则银川市财政收回该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资金通过乡镇拨付至各项目实施村集体。
第三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部门办理。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察、审计、林业、水利、土地、乡镇企业等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对本次用于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核算及其形成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接受银川市及各县(市)区“双增双减”行动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利用扶持专项资金为村集体购置或建设的房屋、农业基础设施、市场、仓储、开荒工程、农业机械装备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其决算价格计入村集体账户,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并进行产权登记,且须在乡镇设立专项报备,该资产所取得的收益计入村集体经营收入。
第六条 村集体对专项资金资产的使用必须报所在乡镇政府备案。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报批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资产的购置、工程的建设严格按照各县(市)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严从实制定本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预算方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每项支出必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取得相关原始票据,项目竣工后编制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由各县(市)区“双增双减”行动领导小组验收后,计入村集体固定资产。
第八条 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确需乡镇政府按照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方案统一利用专项资金为村集体购置或建设的固定资产,由乡镇政府按项目决算划拨到村集体账户核算,取得的收益计入村集体经营收入。
第九条 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除国家依法征用或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本专项资金及其形成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对确需依法依规处置集体资产的,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承包、租赁集体资产必须公开竞价,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双方的责权利、违约责任等,合同期限一般应与同届村委会任期相对应。合同到期后,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对专项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并监督实施。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包或租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的取得、使用、支出、收益必须按照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每季度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三条 对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或对集体资产疏于管理、擅自违规处置给集体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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