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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09W/2021-0016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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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名 称: | 关于在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开展“僵尸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各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落实发改委等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根据民政部 自治区民政厅 银川市民政局等部门的要求,现就开展“僵尸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项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和范围
本次整治对象为在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五)2021年新审批的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在整治范围内。
二、实施步骤
按照市民政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综合执法局关于整治的对象、范围和时间,各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认真进行自查,在2021年8月23日之前将盖章的纸质自查报告(学校总体情况、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未年检的原因、意见建议等)报银川市人社局309房间。2021年9月10日之前对部分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抽查。
逾期不报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要求
(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要认真负起责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确保这次专项行动达到实效。
(二)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指定政策水平高、理解能力强、有社会组织管理经验和责任心的人员进行自查。写出的自查报告要格式严谨、内容清晰、文字流畅、表述准确。
(三)除市民政局所列的12家机构外,其他存在本件整治范围明确的4项内容问题的机构,要认真提出整改措施。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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