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09W/2022-0010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2-06-01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6-01
名 称: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银川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银川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21〕18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工作计划与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经与多部门征求意见同意,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制定了《银川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总工会

  

               2022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银川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工作计划与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全市新业态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用工性质

(一)劳动合同用工

劳动合同用工是指企业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由企业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合同用工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与用工企业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企业管理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用工是指劳动者依托平台从事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工作有较强自主性,能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但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受企业管理,遵守平台确定算法、劳动规则,或者为企业提供临时性、零散性、短期性劳务服务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用工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自由从业劳动者

自由从业劳动者是指劳动者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形式。自由从业劳动者与企业是平等民事关系。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职能部门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指导企业规范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企业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支持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网签电子劳动合同,优化劳动合同管理模式,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2、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3、规范合作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方式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承揽、加盟等合作方式用工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组织专项检查

1、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2、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帮助企业合理设定对劳动者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体现优绩优酬的正向激励规则。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用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有条件的平台企业应当集中为合作用工企业代发劳动报酬。企业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

3、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推动相关企业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接单报酬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经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安排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或者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协商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应当发挥数据技术优势,合理管控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对于连续工作超过 4 小时的,应当设置不少于 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

4、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企业应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采取限制接单、延长服务完成时限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5、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应当履行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制定具体办法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在订立的书面协议中约定从业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鼓励有相对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平台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97号)规定为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由同一路程首单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未按有关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另行适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6、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或企业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接受经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积极与工会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者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7、定期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工伤保险缴纳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发现问题及时约谈、发出警示、严肃查处。加强预警监测机制,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前介入,及时掌握舆情隐患,深入排查敏感问题,热点事件,尤其是同行业出现的热点案例作为参考作出应急预案,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三)集中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培训解读

1、以新就业形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为对象,集中开展新就业形态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特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线宣传,举办专题活动宣传、专项培训。

2、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举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培训,每个地区不少于1场。采取专家授课、专题辅导、线上线下培训、知识竞赛等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就业形态管理人员及劳动者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覆盖的专题培训。重点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营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良好法治氛围。

(四)制定发布示范文本,选树一批行业和谐企业和先进个人

1、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工会、行业协会、代表性企业,调研、制定外卖、快递、互联网商务等新就业形态行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发布典型行业用工示范文本;支持工会与行业协会、头部平台企业试点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开展新业态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奖惩办法等标准的调研。

2、在新就业形态企业与劳动者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培育选树,在全市培育选树至少20名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协调员和5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提高新就业形态企业治理能力,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维护能力。

3、从全市一线配餐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开展“塞上江南最美‘骑士”的推荐评选。弘扬劳动精神,宣扬“劳动无贵贱,行行出状元”  价值理念,树立劳动最光荣的社会观念,发挥首府先锋带头作用,引导适龄劳动者树立正确择业观,主动从业,积极投身到行业建设中去。

(五)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创新方式方法,优化人力资源服务,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元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以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灵活就业人员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持续提升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优化完善社保经办网上办事功能,为新业态企业提供人员增减、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便捷服务;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参保需求、参保方式,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加强数据共享,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优化职业技能提升服务。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程和安全法律法规等技能培训,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方式,适时跟进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为劳动者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行业技能培训任务,推动行业技能劳动者素质整体提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数和培训意愿,原则上年内举办不少于1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技能培训。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大力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

4、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加强出租车(网约车)服务区、司机之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建设,在有条件的车站、机场、景点等人流集散密集区,设立出租车(网约车)候客区,解决“车没地停、人找不到车”难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支持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树立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典型,宣传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风采,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营造社会公众尊重、理解、体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良好环境。

(三)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工作实效,压实责任,进一步细化任务和措施,建立完善本辖区、本部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扎扎实实的实效,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