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31779585XH/2021-00369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1-22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22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燃煤污染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燃煤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银川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精神,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 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17〕22 号)、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2018年冬防期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通知》(银蓝天办发〔2018〕3 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银川市禁燃区内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燃煤污染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从即日起。

二、整治范围:《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燃煤污染的通告》要求的市区禁燃区,市区禁燃区:东至东环城高速,南至南环城高速,北至沈阳路及其延伸线(向东延伸至东环城高速,向西延伸至西环城高速),西至西环城高速。

三、整治对象: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四、整治标准: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全部采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严禁使用煤炭作为燃料。

五、整治要求:

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提高环保意识,从自我做起,主动参与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自觉使用清洁能源,2018 年3 月15 日前完成整改。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2018 年3 月15 日前仍然不落实整改工作的,使用燃煤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将由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城管局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采取谩骂、侮辱等阻碍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参与环境整治,保护生态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用行动肩负起环保责任,向煤炭污染宣战,净化生存环境,重塑碧水蓝天、绿色城乡,为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美丽银川贡献力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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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