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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041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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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4-27 |
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 发布日期: | 2017-04-27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银川市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2017年度银川市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整治和档案建立工作。
附件:1、2017年度银川市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名登记表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纳承诺书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账
6、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7、宁夏食品生产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用户名录(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7日
附件1:
2017年度银川市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食药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73号文件的要求,为了保证普查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达到预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结合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和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严格落实“四有两责”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坚持清单管理和靶向治理,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突出问题大整治和风险隐患大检查,切实掌握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实施科学监管,努力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体系,为明年银川市“食品安全城市”的考核验收工作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
成立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普查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各县(市)局、分局的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高建伟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普查整治的日常工作。
组 长:孙剑平
成 员:高建伟、陆 川、张 辉、郎随勇、樊荣春
刘 伟、李 海、买锦路
三、普查整治目标
(一)全面摸清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底数,登记建档,建立“一企(坊)一档一栏”的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做到监管有痕迹、监管无遗漏、监管无缺失,应管尽管,履职到位。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持续保持发证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依法生产意识普遍增强,消除无证生产加工行为,食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任务
(一)组织自查、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4月20日—2017年7月10日)。
1.各县(市)局、分局召开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动员大会,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开展自查和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停产、复产报告制度、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并符合相关规定;
3.各县(市)局、分局组织各监管所开展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普查登记建档工作。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附件4)的内容逐一调查登记,并逐户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安全电子监管系统”(http://61.133.207.188.8001/)中“质量档案—企业信息”模块。食品生产小作坊按照(附件1、附件2)的内容逐一调查登记。
4.完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的基础档案,做到“一企(坊)一档”。清理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目录,对长期停产“僵尸企业”或“僵尸作坊”进行注销,确保信息准确、全面,无遗漏。
5.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在明显位置悬挂公示栏。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质量公示栏的内容,形式统一。
6.市局在2017年6月份组织各县(市)局、分局开展业务能力和食品快速检测技能大比武活动。各县(市)局、分局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围绕规范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开展监管人员素质提升培训。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7月10日—2017年10月10日)。
1.结合年度监管计划的实施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检查。一是重点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验收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人员健康培训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和回收食品管理等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有效实施,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停、复产报告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追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体系是否有效运转,信息录入是否完整准确。二是重点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持续保持发证条件,生产环境卫生整洁,设备工具摆放整齐、无污渍,地面干净无积水、废弃物、墙面无积灰、无脱落,洗手消毒、防蝇、防鼠等设施完好,按照规定使用;是否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索证索票是否齐全,是否使用过期、变质、回收的受到污染的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规范,是否专柜存放、准确计量,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人员是否有健康证,工作服、口罩、手套是否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是否清洁;食品贮存是否符合规定,贮存温度、湿度等条件是否满足贮存要求。
2.加强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的快速检测,重点对食品小作坊食品的非食用物质等安全项目开展快速检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快速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处置程序处理,监督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快速检测信息,预警食品安全。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监督指导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整改,消除隐患。涉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要求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对“黑作坊”、“黑窝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1月5日)。
各县(市)局、分局要认真总结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统计整理调查摸底情况、档案建立情况和系统录入情况,梳理普查整治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和整治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做法,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五、普查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是食品安全源头监管的重点,特别是食品小作坊既是监管的难点,又是食品安全重要的风险源。各县(市)局、分局必须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结合重点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做到责任到人,目标明确,并与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把整治内容融入到年度重点工作中,及时研究解决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并取得实效。
(二)狠抓落实,强化督导。市局将根据普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整治开展督查督导工作,对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各县(市)局、分局要组织抽查,督促普查整治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食品生产企业录入宁夏食品生产安全电子监管系统情况和食品小作坊档案建立等整治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三)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各县(市)局、分局要加强信息报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工作信息,在每个阶段结束后总结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成效和处置的问题于结束前5日上报工作小结,在2017年7月5日前汇总上报(附件1、附件4),2017年11月5日前上报普查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名称 | 地 址 | 业主姓名 | 联系方式 | 从业人员(人数) | 涉及食品品种 | 营业面积(m2) | 添加剂使用等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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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名登记表
填报单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 食品生产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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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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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网上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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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电话 |
|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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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品种 | □粮食加工品(米、面粉、挂面)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麻油) □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 □糕点(大糕、蛋糕、面包、月饼等) □豆制品(豆腐、百页、豆干) □酒类 □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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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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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 | □较好□一般□差 | 建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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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 持有健康证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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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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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际产量(吨) |
| 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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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装销售 | □有 □无 | 是否有添加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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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状况 | □常年生产□季节性生产□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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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 □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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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把关方式 | □自检□索要合格证明文件□不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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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情况 | □半机械化生产□手工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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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式 | □委托检验部分□自检□不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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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
填表说明:
1、营业执照过期或未年审,均作为无照。
2、填报“食品品种”时,若填报食品不在列举的具体范围内,请先按最类似项填报(如小酥糖可列入“糕点”类,最后考虑填入“其他类”)
3、食品具体名称应与食品品种相对应,如食品品种中选择“豆制品”,食品具体名称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豆腐”、“豆皮”等。
4、健康证明需在有效期内,过期作为无证。
附件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单位名称: ;
生产产品: ;
营业执照号: ;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生产,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不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不伪造食品标签标识,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其它信息;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三、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和出厂食品销售台账,并按要求如
实记录。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六、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加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产品 类别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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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特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二、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人员健康培训制度,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品处置和召回制度,贮存和交付管理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不采购、不使用法律禁止的原料、辅料;设备、包装物的材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加工食品;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不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有关法定要求,保证食品标签标识清楚、真实。
六、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转有效,记录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达到去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原因可查明、责任可追究的要求。
七、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预防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工艺和管理制度,自查结果主动报告监管部门。
八、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主动停止生产活动,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隐瞒、不瞒报,主动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置。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企业: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