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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0533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5-05 |
| 责任部门: | 企业个体监管科 | 发布日期: | 2017-05-05 |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开展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稽查大队、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2017年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2017年开展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2、2017年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试点
单位
3、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方法
4、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分数及等级
5、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考核项目及
分值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5日
附件1:
2017年开展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
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2017年深化平安宁夏、平安银川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2017年开展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创新社会治理为导向,以商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诚信至上”的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创造和谐、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各局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4〕73号)的相关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二)加强协作,信息互通。加强与相关单位间沟通协调,按照评价指标考核项目提取所需数据、信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全面。
(三)强化试点,稳步推进。提升试点工作质量,总结经验,建立典型示范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进一步扩大评价工作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安排部署(2017年5月5日至5月15日)。各局要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在辖区内选定3个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的商场(市场、街道),确定试点经营户户数,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完成时限以及责任领导、责任人。
(二)深入宣传动员(2017年5月16日至5月31日)。各局要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发放问卷图册、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宣传,确保试点经营户对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都达到100%。动员试点个体工商户积极开展自查,充实完善相关资料,营造经营户主动参与、消费者建言献策、部门上下联动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试点个体工商户自查(201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各局要认真组织个体工商户对照《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考核项目及分值表》进行自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组织开展评价考核(201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综合评价。第三方机构通过摸底调查,提取相关单位(人社、税务等)信息数据,比对核准,全面掌握基础资料信息,严格按照评价指标考核项目打分并汇总,得出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
(五)研究认定评价结果及公示(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对第三方评价机构提出的评价结果要进行研究认定,并在相关媒体或试点经营户场所进行公示,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六)总结上报(2016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局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和评价结果。自治区工商局将对最终评价结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各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价方案,统筹安排。市局将加强对各局评价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工作力度,按时按量完成。
承担评价工作的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宁夏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试行)》和《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考核项目及分值表》要求,一把手负总责,认真研究部署,抽调精干力量,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评价工作。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进行评价过程中,要尊重参评对象意愿,做到沟通到位,合理安排,不得干扰参评对象正常营业。
(三)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
各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监督,弘扬先进典型,定期发布推进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努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向社会宣传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工作进程。
1.请各局于5月10日前将试点单位(区域)和试点经营户户数及责任领导、责任人(附件2)报市局企业个体监管科。
2.各局要及时报送实施各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3.各局要对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既要总结工作亮点和成果,也要剖析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未完成的原因。11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及工作总结上报市局企业个体监管科。
附件2:
2017年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试点单位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试点单位(区域) | 试点 户数 | 组织实施单位 | 责任人员 | 责任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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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宁夏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
(试 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宁夏建设总体部署,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水平,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区 户试点个体工商户。其中,银川市 户,石嘴山市 户,吴忠市 户,固原市 户,中卫市 户,银川开发区工商局 户、宁东工商局 户。
二、评价内容
综合评价试点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三、评价时间
2017年3月—11月。
四、评价方法和程序
(一)由五市市场监管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分别向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被评价个体工商户下发评价通知。
(二)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采取实地考察、走访座谈、抽取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档案资料、提取相关业务科室和政府相
关业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等信息数据。
(三)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提取数据,参照评价指标考核项目对试点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提出评价结果。
(四)五市市场监管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对社会中介组织提出的初评结果进行研究认定。
(五)将认定结果上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对最终评价结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附件4:
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分数及等级
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具体评价等级为:
评价等级 | 评分 |
优秀 | 90-100 |
良好 | 80-89 |
合格 | 60-79 |
不合格 | 60分以下 |
附件5:
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考核项目及分值表
序号 | 评价 内容 | 评 价 方 法 | 分值 | 满分 | 得分 |
1 | 不销售 假冒伪 劣商品 | 所售商品质量合格(提供服务符合标准),无质量投诉; | 11-16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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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商品(服务)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有质量投诉; | 6-10 | ||||
抽查商品(服务)质量,合格率达不到90%,有重大质量投诉。 | 0-5 | ||||
2 | 不短斤 少两 | 抽查计量器具合格,符合标准; | 9-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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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计量器具不符合标准,无短斤少两投诉; | 5-8 | ||||
抽查计量器具不符合标准,有短斤少两投诉; | 0-4 | ||||
3 | 不以次 充好 | 无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的行为 | 7-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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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的行为 | 0-6 | ||||
4 | 不从事无照 经营 | 按时参加年报,亮照经营,各类证照齐全,在有效期; | 5-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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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参加年报,不亮照经营,各类证照齐全,在有效期; | 3-4 | ||||
不按时参加年报,不亮照经营,证照不齐全或有证照过期; | 0-2 | ||||
5 | 不经营不卫生的食品 | 经营场所及所售商品卫生条件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5-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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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及所售商品卫生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3-4 | ||||
经营场所及所售商品卫生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且有相关消费者投诉 | 0-2 | ||||
6 | 不偷税漏税 | 无任何不良纳税记录 | 4-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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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税记录 | 1-3 | ||||
有偷逃税不良记录 | 0 | ||||
7 | 不哄抬物价 | 所售商品(提供服务)明码标价 | 4-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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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售商品(提供服务)没有明码标价 | 1-3 | ||||
所售商品(提供服务)没有明码标价,且有虚标高价的行为 | 0 | ||||
8 | 不污染环境 | 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 4-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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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 | 1-3 | ||||
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 | 0 | ||||
9 | 不占道经营 | 无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 4-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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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情况轻微 | 1-3 | ||||
有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 | 0 | ||||
10 | 不扰乱公共 秩序 | 无扰乱治安秩序行为发生 | 4-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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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扰乱治安秩序行为发生,情节轻微 | 1-3 | ||||
有扰乱治安秩序行为发生,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 | 0 | ||||
11 | 不拖欠员工 工资 |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 4-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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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 1-3 |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有恶意欠薪行为 | 0 | ||||
12 | 吸纳 就业 | 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岗位 | 4-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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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岗位 | 1-3 | ||||
13 | 遵守计 生法规 | 经营户没有违反计生法规行为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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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有违反计生法规行为 | 0 | ||||
14 | 履行社会公益责任 | 有公益捐助、帮扶行为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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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益捐助、帮扶行为 | 0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