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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7-0533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5-08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2017-05-08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7〕35号)要求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市场监管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三、组织领导、建立机制

成立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

  长:左  

副组长:魏  、李静珍、余光云

委  员:各分局局长、市局办公室、个体企业监管科、网络市场监管科、财务科、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综合稽查队队长

平竞争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并责日常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

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审查方式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实施。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没有进

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

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行政策措施清理时限及职责划分

2017年5月—7月对2017年5月前的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

(一)清理时限

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530日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清理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报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7月30日前,各部门将清理总结报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法规科汇总、审查后报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审定。

(二)清理主体

1.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2.以市局两个以上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现行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3.市局单独部门出台的现行政策,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4、分局负责分局的现行政策的清理。

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根据各部门清理上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实施审查工作方式

按照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自我审查与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七、定期评估完善

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每年应当至少开展 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市局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工作要求

(一)健全竞争政策。部门要正确处理市场监管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市场监管的不当措施政策干预市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加强执法监督。公民企业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

查标准政策措施举报或反映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要及时予以处理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加强培训和宣传。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送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文件名称

类别

发布

部门

文号

发布

时间

内容摘要

(清理理由)

处理意见建议

完成

时间

备注

注:1.类别指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或者建议清理的地方性法规。

    2.内容摘要(清理理由)是指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关内容。

    3.处理意见建议一栏填写“建议修改”或“建议废止”,完成时间一栏不填写。

    4.市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排在部门名义出台政策之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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