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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7-0539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6-02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2017-06-02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参加全区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参加全区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中小稽查大队、综合稽查大队:

根据《关于开展全区工商(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宁工商法字〔2017〕65号)文件要求,在全区工商(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就参加评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单位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前已结案,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参评单位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兴庆一分局,兴庆二分局、金凤分局、西夏分局、市局中小稽查大队、综合稽查大队等9个单位。

三、评查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案卷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 

(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八)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处罚决定书说理是否充分、准确;

(十二)文书是否完整齐备,归档装订是否规范、正确;

(十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

四、评查原则

(一)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既评查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又评查行政处罚行为实体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通过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实体公正,实现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二)集中评查与日常自查结合原则。既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中评查,又侧重行政执法部门日常自查自评,通过案卷评查、交流,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整改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行政处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高效。

五、评查的方法步骤

(一)自查阶段(6月1日—7月30日)各参评单位按照评查标准对本单位办理的案卷进行评议打分,找出存在问题,推选出5件以上(含5件)参加复查的案卷。7月30日前将参加复查的案卷和自查报告报送银川市局。

(二)复查阶段(8月1日—9月15日)银川市局对各参评单位推荐的案卷按照评查标准进行复查,推选出10件案卷和复查情况报告等资料,于9月20日前报送区工商局法制处接受区级评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把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部门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切实做好案卷自查、复查各个环节的工作。通过评查,查找出目前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及时整改,努力提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

(二)以查促改、强化规范。各单位要通过此次评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切实落实行政处罚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不当引起的行政争议,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全面提高。

联 系 人:马玉涛     联系电话:506960

电子邮箱:fzk5069582@163.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及细则

      2、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文书评分细则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及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及细则。

一、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

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合法与否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合规与否的主要标准,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案卷文书评查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

2.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3.执法案卷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6.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7.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8.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9.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10.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11.文书是否完整齐备,归档装订是否规范、正确。

(二)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

1.案卷封面;

2.案卷材料目录;

3.立案审批表(页码起始页);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6.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以制发的日期为序);

7.送达回证;

8.听证笔录;

9.证据材料;

10.财物处理单据;

11.其他有关材料 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分细则

案卷文书评分实行百分制,对不符合或缺少项目要素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但由于合法事由缺少项目要素的(比如,告知了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该项目分值按规定的分值得分。在案卷评查时,凡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文书内容有明确要求的,可以执行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的,应当执行本标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附件2:

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文书评分细则

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文书评分细则

项目

分类

评   查   内   容

评分方法

及标准

得分

立案

1、当事人名称;

2、当事人住所地;

3、案件来源;

4、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5、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

6、立案批准人签名;

7、立案时间。

每项1分,共7分,缺少项目要素或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1、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少于两人;

2、执法人员每次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出示证件记载;

3、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号记载;

4、执法人员每次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的笔录签名。

每项3分,共12分,缺少项目要素或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1、有时间(日期);

2、有具体地点;

3、有被调查(检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4、笔录完整、清晰;

5、有被调查(检查、询问)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6、笔录中涂改之处有被调查(检查、询问)人的手印、盖章或签名。

每项2分,共12分,缺少项目要素或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1、书证真实,有确认签字或相关说明,并注明时间和出处;涂改处有手印;

2、物证提取有具体时间、地点、名称、种类、规格、型号、数量等记载文书;登记保存有审批表、通知书、物品清单、解除移交文书等;

3、音像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每项3分,共9分,缺少项目要素或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2、主要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陈述权和申辩权;

4、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有原因或明示记录; 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有书面记录;

5、对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有书面分析认定;

6、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7、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每项2分,共14分,缺少项目要素或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2、主要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3、书面告知听证权;

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5、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6、放弃听证权利的有原因或明示记录;要求听证的,有听证申请书、指定听证主持人文书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7、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人员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8、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主持人行政处罚建议及签名和形成时间等)。

每项1分,共8分,缺少项目要素或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

 

审查和决定

1、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行政处罚批准权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较重的行政处罚有集体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

3、行政执法单位对裁量权进行细分、量化,并适用裁量基准的;

4、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明了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的;

5、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基准的;

6、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的。

每项2分,共12分,缺少项目要素或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准确;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每项2分,共14分,缺少项目要素或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送达和执行

1、送达各种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送达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给予罚款的处罚,已执行的,有罚款的合法票据(或复印件);无权执行的,有申请法院执行的申请书;

3、给予没收的处罚,有没收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4、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处罚的,暂扣或者吊销的许可证、执照复印附卷或者将声明作废公告载体附卷。

每项3分,共12分,缺少项目要素或其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3分。

 

附加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情况(5分)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情况

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否履行告知程序;(1分)

2、行政处罚信息的准确率(符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全部要求)(2分)

3、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率(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2分)

评分方法

及标准

得分

缺少项目要素或不准确、不及时的均扣去对应的分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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