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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0540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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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2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17-06-29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汽车4S店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分局:
现将《开展汽车4S店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展汽车4S店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附件:
开展汽车4S店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汽车4S店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根据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 长:俞光云
成 员:陆 川、张 辉、郎随永、樊荣春、杨文东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企业稽查大队,负责专项检查及有关案件的处理,各分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监督检查。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汽车消费环境,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截至目前,包括汽车4S店在内的交通工具类投诉位居银川市各类消费投诉之首,侵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汽车4S店经营行为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按照“开展一项整治、查处一批案件、引导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要求,严厉查处一批汽车4S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及违法违规4S店,依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川市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此次汽车4S店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是针对汽车4S店、专营店等汽车销售服务企业,重点检查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销售、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汽车配件行为。检查汽车4S店是否建立汽车配件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查验汽车配件是否有合格证明,标志使用是否规范等。重点检查汽车4S店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以旧件充当新件,销售、使用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而未经认证的产品,甚至销售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
2.强制加价搭售行为。检查汽车4S店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对紧俏车型采取在车价以外另行加价收取款项或强制搭售车用装饰品、车辆装潢和车用附件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3.“霸王条款”行为。检查汽车4S店合同是否有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合同签订上是否存在合同双方责任不对等的问题,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概念,强行代办上牌、保险服务,合格证质押,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等合同违法行为。
4.消费欺诈行为。检查汽车4S店在车辆销售中是否存在不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夸大车辆性能,低配车辆冒充高配车辆销售、虚设有奖销售等消费欺诈行为;骗收应由厂家支付的新车出库PDI检测费以及所谓的信息费、服务费、出库费等违法行为;维修过程中夸大车辆隐患情况,过度维修,随意提高配件价格,借此牟取暴利的行为;汽车保养维修服务中,采取配件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特别是在定损额较高事故车维修中,未按保险公司定损内容维修,偷工减料,骗取维修费用的行为。
5.商业贿赂行为。在商业车贷、商业保险、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汽车4S店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虽取得、但未从事保险代理事务却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费、业务提成;车贷按揭担保公司为得到汽车销售企业的指定或者优先推荐,向汽车4S店按比例返还担保费、保证金等,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6.虚假宣传行为。汽车4S店通过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利用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版本名称、配置、油耗、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车贷等进行虚构事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利用对比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7.商标侵权行为。汽车4S店在配件销售使用假冒他人商标,
特别是假冒驰名(著名)商标、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假冒侵权违法行为。
8.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维权行为。汽车4S店对消费者提出的汽车修理、损失赔偿等合理要求,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9.超范围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行为。汽车4S店未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已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但未向登记机构机关申请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限期不予变更登记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整治时间及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即日—2017年7月10日)。各局结合各自辖区汽车市场的日常监管情况,认真组织力量,全面掌握当地汽车4S店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介加大社会宣传,鼓励消费者及社会各界揭露汽车销售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从中排查案件线索,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有的放矢,取得实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11日—10月10日)。各局加大整治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排查梳理的情况和举报投诉线索,依法查处大要案件,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局在发现和查办大要案件时,要及时与市局联系,确保案件查处到位。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11日—10月20日)。各局集中对存在问题的汽车4S店督促整改规范,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汇总上报专项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各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来,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促进银川市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检查,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各局对汽车4S店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查处。市局将建立大要案件督办制度,对整治中发现和各地上报的大要案件进行督办。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立足长效,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要注重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强化对汽车4S店的信用监管。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的汽车4S店,严格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积极探索,尝试建立汽车4S店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对投诉总次数、调解成功率等信息进行公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督促经营者主动和解消费争议,促使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萌芽。要充分发挥12315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有关汽车的投诉举报,维护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要积极开展汽车消费维权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汽车4S店消费维权制度建设,指导汽车4S店建立销售信息、代理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制度,自觉使用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汽车4S店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度,有效规范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整治环境。整治期间,市局将在各新闻媒体以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宣传报道。各局要及时投稿宣传各地整治动态、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经营。同时,还要更好地发动社会监督力量,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监督效率,共同营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
(五)按时上报整治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各局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统计表上报至市局中小企业稽查大队。
联 系 人:张敬军
联系电话:0951-4108914 411010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