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信用一体化监管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各相关职能科室和各分县局部门在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业务职责时,应督促企业主动履行向社会公示有关规定信息的社会责任。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1.各局对未按照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重点监管与实地核查。
2.各局企业监管科要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认真审查,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的企业已主动更正或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对符合要求做出移出决定。
3.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宁夏著名商标认定等评先评优或推荐活动时,应严格进行审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予评选、认定或推荐。
二、工作要求
(一)市局权限:
1.在每年7月1日至7月10日对未申报上一年度年报企业(原市工商局登记企业)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加强审管互动和部门间配合,实现有效协同监管。监管机关和登记机关当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求企业立即纠正;相关部门提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审核,如对行政审批服务局冒用身份证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对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进行审核,做出是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4.对企业在评优选先或推荐活动,企业需要出具“资信证明”等方面,严格审核,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予评选、认定或推荐。
(二)各分局权限:
1.各分局按照属地监管的责任,对辖区所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建立台账。
2.对辖区企业把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关;对正常经营企业,督促其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手续,对实际不经营的,限期办理注销手续。
3.对不及时纠正或履行相关程序后仍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的企业,依照规定做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4.对辖区企业,包括“银川市局”2016年未年报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进行审核做出是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三、工作程序
1.实行“一审一核制”即:一人受理,一人审核,不得越权审批。
2.对一年未年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企业,实行科长审批制;对一年以上未年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企业,实行局长审核制。
3.对一年未年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企业,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对一年以上未年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4.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审查企业是否补报年报信息,年报信息补报完整准确后,做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受理;审查是否正常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无其他变更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由法定代表人在收件人栏签字盖章,做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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