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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7-1476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7-26
责任部门:网络商品交易和市场监管科 发布日期:2017-07-26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工作任务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分解《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稽查队:

为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工商办字〔2017〕79和《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297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重点工作任务

(一)依托两网一中心,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依托“宁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和“宁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工作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做好线上线下同步监管。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全部业务科室、稽查队

(二)加强网络交易主体数据库清理建档。对“宁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派送的主体数据,包括网站、网店,及时进行清理,对不属于监管范围的数据进行排除,对属于监管范围的数据匹配网站载体信息和企业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按照辖区监管的原则分派到分局、市场监管所,第三方交易平台由分局建档,其他网站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建档,进行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市场网络交易监管科

(三)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实名制管理。为有效识别网络市场主体真实身份,要在鼓励支持网络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有序推进“工商电子链接标识”发放工作,严格落实“网站主动亮照亮标”“平台为网店亮照亮标(核发并加贴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对伪造企业名称、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开展非法主体网站整治。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市场网络监管科、综合稽查大队

(四)集中整治网络交易平台问题。要督促平台经营者就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和责任进行自查自纠:一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二是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及平台运行维护;四是检查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和交易信息;五是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调解或协助维权;六是区分标注自营业务和平台业务;七是协助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有关信息数据资料;八是平台已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九是平台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平台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协助平台内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以及限制、排斥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对发现平台不履行管理责任、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严惩。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市场网络交易监管科、综合稽查大队

(五)加强重点商品领域监测监管。要结合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问题集中商品的梳理,加强对儿童老年用品、电器电子产品、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服装鞋帽、化肥,以及根据各地实际增加的其他类别商品实施重点监管。突出对节假日等网络集中促销节点、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上差评多的网店、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在线旅游市场、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和定向监测,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强化后续落地查处,坚决打击网络市场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消保科、12315举报投诉中心

(六)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执法专项行动。以服装鞋帽、家具、电线电缆、家电产品、消费类电子产品、食品相关产品为重点产品,以“双十一”为重点时段,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质量科

(七)打击网络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品牌保护,加大对销售仿冒高知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网上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老字号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老字号产品的不法行为,精准打击网站、网店等网络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商标广告科、综合稽查大队

(八)治理互联网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强化互联网广告监测,加大对重点网站广告的监测力度。加大对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投资收藏类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反弹。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商标广告科、综合稽查大队、中小企业稽查大队

(九)强化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依法打击网上虚假宣传、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利用互联网散布传销信息、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案件。完善网络案件指定管辖、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机制,优化跨地域监管执法指挥协调和执法联动机制,切实做好电子证据留存及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综合稽查队、中小企业稽查大队

(十)畅通网络维权渠道,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积极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督促其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梳理消费投诉举报,打通条线、地区间“诉转案”通道,扩大网络案件的案源。加大在网购退换货等经营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消保科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实施网络违法失信惩戒。综合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网监信息化系统功能,加大网络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依法公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企业监管科

(十二)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大力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积极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时备案,建立、健全、公开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履行审查义务,监督入网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亮证经营、依法经营,及时对平台经营者和网内经营者开展约谈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责任单位:各分局,食品应急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安全监管科、食品稽查大队

(十三)加强网络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监管。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经营和提供信息服务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网络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药品科、医疗器械科、保化科、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大队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工作保障。各单位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建立健全网监机构。

(二)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网络市场监管是全口径的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都要守土负责,主动作为,推动各业务条线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系统内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效能。

(三)加强外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同完善部门间建立执法联动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进案件线索和信息互通共享,强化违法问题网上发现、源头追溯、依法查处,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切实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要积极向各类媒体推荐重点宣传题材,反映政策措施、整治成效。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关注网络市场突发热点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典型案例,注重以案说法,引导理性消费,警示违法经营,营造全社会关注、理性进行网络消费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督查督办,强化工作指导。市局将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随机专项督查等方式,逐级开展督导检查。

9月30日、11月15日前,各部门将《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统计表》、工作情况和涉网处罚决定书上报至市场网络交易监管科

附件: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6日

附件:

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1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项  目

数  量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个次)

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条)

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查处网络

违法案件

      

按照主要违法问题分类

数  量

网络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件)

网络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件(件)

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件)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件)

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

网络传销案件(件)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案件(件)

合同违法违规案件(件)

其他违法违规案件(件)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件)

罚没款(万元)

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2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项  目

数  量

检查生产加工单位(家)

查处违法案件

      

按照主要违法问题分类

数  量

无证生产

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产品标识不合格

安全性指标不合格

使用性能达不到要求

其他违法违规案件(件)

查获货值(万元)

罚没款(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起)

督促电商平台下架产品(批)

说明:此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质检部门法律法规违法案件作为统计对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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