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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7-3117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9-08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监察室 发布日期:2017-09-08
名 称:中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重点工作任务督查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重点工作任务督查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队,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工作任务督查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工作任务督查问责办法

(试行)

 

中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2017年9月8日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工作任务督查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坚持问题导向,不折不扣推进市场监管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错追责”落实,切实保障工作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银川市环境综合整治督查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市局制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电视施政承诺事项,承担的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扶贫攻坚、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环境整治、智慧食安等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

第三条  对象。

(一)承担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的牵头领导、牵头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二)各分局党总支及其班子成员;

(三)各市场监管所支部及其班子成员。

第四条  问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市局党组、市局部署工作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消极应付的;

(二)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影响工作进展或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和标准的;

(四)思路不清,举措不力,没列问题清单和工作推进时间节点,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五)牵头责任单位组织协调不力,影响工作推进的;

(六)配合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展的;

(七)在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督查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的;

(八)对督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

(九)在上级或市委、市政府督查中,被通报批评、问责或绩效考核扣分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条  问责的方式。

(一)对党政班子:责令检查,通报,改组;

(二)对责任人员:通报,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党政纪处分;

(三)在对责任单位(部门)进行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问责处理;

(四)在上级或市委、市政府督查中,被通报批评、问责或年底绩效考核中排名后三位的,责令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辞职,不主动辞职的报请市委组织部决定免职;

(五)受到问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被下发《工作整改建议书》或《督办通知书》的单位(部门)每次在当年度绩效考核中扣2分,受到通报的每次扣4分;

(六)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人员,半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条  组织实施。督查问责工作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市局督察组负责对各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问责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七条   在组织实施督查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不得假公济私,借机打击报复。

第八条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的关系,注意保护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对干部职工在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错误以及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应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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