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
按照《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银信用办发〔2017〕15号)精神,结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我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一、加快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应用
全面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设工作,
通过“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一网归集”即发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双向服务”,即一方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协同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实现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企业个体监管科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二、全面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确保处罚信息公开“全覆盖,无遗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办案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查办案件的处罚信息,依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银川”等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科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各稽查大队
三、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
贯彻落实《银川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银政办发〔2017〕177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抓信用记录、推进权益保护等要求,加强电子商务生产、交易、客服等信用建设。相关科室要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衔接。充分发挥电商平台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作用,发挥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牵头单位:网络商品交易和市场监管科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四、继续开展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发放问卷图册、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宣传,确保试点经营户对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都达到100%。动员试点个体工商户积极开展自查,充实完善相关资料,营造经营户主动参与、消费者建言献策、部门上下联动的良好氛围。并认真组织个体工商户对照《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考核项目及分值表》进行自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严格按照评价指标考核项目打分并汇总,得出评价结果在相关媒体或试点经营户场所进行公示,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牵头单位:企业个体监管科
责任单位:各分局
五、全力推进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建立以红黑名单为基础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触发机制,充分利用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推送、查询红黑名单,实施相应联合奖惩措施。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加快在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托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在“信用银川”网站发布,供政府和社会参考使用。
责任单位:企业科、质量科、特设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食品协调应急管理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保化科、市管科、商广科、消保科、各稽查大队
六、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26号),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结合工作职责,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通过“信用银川”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参与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相关科室每月至少报送1个联合奖惩案例,通过“信用银川”网站公开发
布,相关信息将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
责任单位:企业科、质量科、特设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食品应急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保化科、商广科、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各稽查大队
七、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企业按规范格式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并将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银川”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在以下领域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生产、流通、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等商务领域。
牵头单位:企业个体监管科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