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各相关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量联〔2017〕21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5号)精神,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能源计量对推进银川市节能降耗、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推动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的有效性,结合本局工作职责,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银川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全面提升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夯实能源计量基础,为把银川市建设成为“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现代化城市提供有力的计量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一是建成基础设施更加完善、能源计量器具更加智能化的用能计量体系,不断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溯源性和有效性。二是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监管体系,提升能源计量监管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培育,促进产业升级和质量提升。四是实现银川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标准要求,充分发挥能源计量在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中的基础作用。
三、组织机构:
为推动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现成立银川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左 弘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陈明星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舸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副院长
成 员:
张 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与认证监管科负责人
闫志国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业务科科长
陆 川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一分局局长
张 辉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二分局局长
郎随永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局长
杜恩泽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与认证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陈明星兼任,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信息报送、总结汇总等日常事务工作。
四、主要任务
1、全面落实“十三五”期间能源计量审查工作。以能源计量审查为重要抓手,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培训和宣贯,提高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保证用能单位的器具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2、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监督体系。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能效虚标、伪造和冒用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实施能源计量标杆引领工作。各县(市)推荐一批能源计量基础好、能源计量体系完善、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加大培育力度,积极创建全国能源计量标杆单位,通过标杆引领、先进示范,以一批标杆企业促进产业升级和质量提升。
五、工作步骤
(一)调研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市局计量与认证监管科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31日)。各能源使用单位要落实能源计量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自纠活动。各分局要落实检查、指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能源计量工作有效开展。市局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稽查大队和各分局稽查队,要及时办理能源计量违法违规案件。银川市局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督查和检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要及时高质量的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并对能源计量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
(三)总结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底)。银川市市局及领导小组对主要工作完成进行考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围绕自治区政府对银川市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中有关健全能源计量体系等相关具体指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营造良好氛围。结合“世界计量日”、“质量月”等深入开展能源计量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能源计量的关注度。
3、强化责任意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用能单位是能源资源计量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发挥技术保障作用,提供计量检定、校准、咨询等技术服务,承担或参与审查工作。
4、提升工作能力。各用能单位要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培训相关人员队伍,加强相关数据分析、使用和管理力度,为本单位开展节能改造、设备更新提供准确的计量数据和可靠的技术支撑。
5、对未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或拒绝抽查的,可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