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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8-1276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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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3-1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化
现场检查制度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
查结果记录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行为,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做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活动,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
第三条 现场检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法律义务确定。具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销售者委托的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按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监督检查,并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做好检查记录。在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检查内容和记
录表式另有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条 检查前的准备。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检查效率,在进入检查现场前应主要进行如下几方面的准备:
(一)人员准备:成立检查组,必要时配备相关专业人士;
(二)信息准备:熟悉被检查单位情况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三)文件准备: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文书准备和证件准备;
(四)装备准备:执法检查取证设备。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事先不得通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随身佩带《行政执法证》,且必须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第五条 检查工作的实施。依据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银川市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及时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依据风险分级结果,科学制定各局相关的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食品经营户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的作用,确保辖区食品经营户现场检查全面覆盖。
(一)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里规定的检查要点进行,按风险等级实施定期现场监督检查,A、B、C、D等级的食品经营户每年监督检查次数分别不少于1次、
2次、3次、4次。
双随机抽查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和市局部署,具体按照区局制定的“双随机抽查方案”实施。
专项监督检查按照有关专项监督检查的文件进行。
(二)检查方式
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一般项目可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对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年度有被抽到随机抽查的食品经营户,可以等同于已经进行过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后续处置
(一)记录和归档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授权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交换意见。检查结论须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授权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记录。
检查记录一般信息包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受检查单位地址与联系方式、受检单位负责人等;主体信息包含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等;证实信息包含受检单位负责人和随检人员签字、检查人员签字等。
检查人员应对提取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照片、录音和录像等、以及形成的执法文书,按照规定存档;检查材料备份一份归入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台账,检查结果按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二)办理和处置
辖区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受委托的检查组(如相关科室、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现食品经营户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辖区监管部门,并移交相关检查记录等资料。
(三)整改追踪落实
对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回访,明确整改规范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 监管信息公开化。现场检查结果、风险等级信息等要及时张贴在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显要位置,或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检查人员管理。现场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一经发现,按照规定给予批评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告知页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1. 2.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备注 |
1.经营资质 | 1.1 |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是 □否 |
|
1.2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 □是 □否 |
| |
2.经营条件 | 2.1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是 □否 |
|
2.2 |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是 □否 |
| |
2.3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 □是 □否 |
| |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 *3.1 |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 □是 □否 |
|
*3.2 |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 □是 □否 |
| |
*3.3 |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 □是 □否 |
| |
3.4 |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 □是 □否 |
| |
*3.5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否 |
| |
3.6 |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是 □否 |
| |
*3.7 |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
| |
3.8 |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 |
3.9 |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 |
*3.10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是 □否 |
| |
*3.11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是 □否 |
| |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 4.1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是 □否 |
|
4.2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 |
| |
4.3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 □是 □否 |
| |
5.从业人员管理 | 5.1 |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
5.2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 □是 □否 |
| |
5.3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 □是 □否 |
| |
5.4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 □是 □否 |
| |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 *6.1 |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 □是 □否 |
|
6.2 |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是 □否 |
| |
*6.3 |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 □是 □否 |
| |
6.4 |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是 □否 |
| |
6.5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 □是 □否 |
| |
*6.6 |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是 □否 |
| |
*6.7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是 □否 |
| |
*6.8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是 □否 |
| |
6.9 |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 □是 □否 |
| |
6.10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是 □否 |
| |
6.11 |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 □是 □否 |
| |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9项)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备注 |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 7.1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7.2 |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 □是 □否 |
| |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8.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 □是 □否 |
|
8.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 9.1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是 □否 |
|
9.2 |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 |
9.3 |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是 □否 |
| |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10.1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是 □否 |
|
10.2 |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
11.特殊食品 | 11.1 |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 □是 □否 |
|
11.2 |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 □是 □否 |
| |
11.3 | 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 □是 □否 |
| |
11.4 |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 □是 □否 |
| |
11.特殊食品 | 11.5 |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 □是 □否 |
|
11.6 | 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 □是 □否 |
| |
11.7 |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 □是 □否 |
| |
11.8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 □是 □否 |
| |
11.9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 □是 □否 |
| |
11.10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是 □否 |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说明:1.本要点表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通用检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重点项目应逐项检查,一般项可视情况随机
抽查;第二部分为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不区分重点项和一般项,应逐项检查。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标注为不适用。
附件3: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编号:
名 称 |
| 地 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
许可证编号 |
| 检查次数 | 本年度第 次检查 | |
检查内容: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按照表开展,共检查了( )项内容;其中: 重点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一般项(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发现问题( )项,项目序号分别是( )。 | ||||
检查结果: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结果处理: □通过 □书面限期整改□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说明(可附页):
|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
说明(附页):
|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四位年度号+1位要点表序号+六位流水号组成,如2016-1-000001。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各环节对应的要点表序号分别为“1、2、3、4”。
2.名称: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3.地址: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址。
4.联系人、联系方式:填写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许可证编号: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一致。如果检查对象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填写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6.检查次数:填写本次检查属于本年度对企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的次数。
7.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应明确检查对应使用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选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选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选不符合。
9.结果处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结果为符合的,说明中可不填写内容,结果为基本符合的,选书面限期整改;结果为不符合的,选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结果处理所使用的相应文书应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64号)所附执法文书。
10.说明:对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可附页。
1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用于现场公示,一份反馈企业,一份留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