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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8-1855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4-08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科 发布日期:2018-04-08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媒体曝光我市三区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我局结合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迅速安排部署了专项行动。通过近期的专项检查情况看,总体情况有所好转,但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仍然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及含麻复方制剂销售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零售环节处方药及含麻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防止含麻复方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保障好市民安全合理用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二、经营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在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凭医师处方并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规范处方药及含麻复方制剂经营行为。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加强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处方药及含麻复方制剂销售不符合规定等行为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进行严肃查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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