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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8-1857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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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4-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18-04-17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根据《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宁质技监﹝2018﹞4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工作能力,确保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全市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各县(市)、分局辖区内所有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2017年新增复审和扩项、近两年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3号)等有关规定,重点对检测机构遵纪守法、诚信服务、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及时间安排
各县(市)、分局按照市局安排组织完成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完善各机构的监管档案。
专项行动检查自发文之日起至10月30日前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5月)。各县(市)、分局对照附表三所列机构名单再次进行通知核实,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提交自查自纠报告,未按要求报送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强化先进质量标准的学习应用,全面推广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在10月底前完成质量管理体系的改版升级,进一步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各县(市)、分局督促检查、指导检验检测机构按期完成质量体系的改版升级。
(二)现场监督检查阶段(6月-10月)。各县(市)、分局开展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总数50家以上的,抽查率不少于30%,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总数底于50家的,抽查率不少于60%。检查以现场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现场实地检查:实验室现场检查,查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检测过程、原始记录等;查阅资料:查阅程序文件、质量手册、人员能力和培训、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检验检测活动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有关情况的文件。
一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检测场地、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二是是否超出资质认定核准范围,是否按照许可的项目开展检验;三是检验设备是否通过计量检定、校准、验证;检验员是否是机构专职人员,是否经培训掌握检验规程,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人员学历职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代签等违规情况。四是对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否与原始记录相符合,是否存在漏检、伪造检验数据、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等;五是制度是否完善,运行体系是否健全,控制系统是否有效。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稽查队依法查处。市局将对各局开展专项行动情况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督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底)。各县(市)、分局将监督检查结果汇总后形成书面总结,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局计量与认证监管科。总结内容包括检查实施情况、抽查的行业及数量、检查检测机构自查总体情况、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等。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详细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联 系 人:张 芳、乔淑萍
联系电话:0951—5069567
电子邮箱:ycsjlk@163.com
附件:1.2018年检验检测机机构自查表
2.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3.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附件1:
2018年检验检测机机构自查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
| 自查时间 | 2018年 月 日---- 月 日 | ||||
联系人姓名、职务 |
| 电话、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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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检查项目 | 条款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 查 条 款 符 合 情 况 | 自查情况描述(包括作为证据的材料 名称、清单,文件号等) | |||
1. 检验 检测活动的合法性 | 1.1 |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 | 1) 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应持有有效的注册文件或登记文件。 2) 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其直接母体组织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的技术机构。 3)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应持有其直接母体组织下发的“四独立”的授权文件及对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授权文件(法定代表人不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时)。 |
| |||
1.2 |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 当资质认定证书超出有效期,或出现资质认定证书衔接空档期间、暂停期间,不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 ||||
1.3 | 在资质认定核准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 对外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均在资质认定证书核准的项目、限制范围之内,检测地点、授权签字人等均在资质认定证书核准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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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外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真实、可靠 | 不出具虚假数据,不伪造数据和结果,依据现行有效标准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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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验 检测活动的合法性 | 1.5 |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资源真实、诚信 | 1) 持有检验检测所需场地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2) 不以临时借用的设备、人员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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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正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1)不参与生产、制造、经营与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范围相同的产品。 2)其母体组织如生产、制造、经营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范围相同的产品,应有相应的措施保证公正性和独立性。 3)如有分包检验,仅限于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检验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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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体系的诚信可靠性、有效性 | 2.1 | 建立和实施诚信服务的监督制度 | 制定诚信服务的制度规定;对客户的承诺(声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经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应向客户公开;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客户意见;对客户的投诉应给予有效答复;食品检验机构应制定回避制度。 |
| |||
2.2 | 《检验检测报告》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识 | 在资质认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应使用CMA、CMAF标志;CMA、CMAF标识的位置、形状正确;加盖的“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有授权、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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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检验检测报告》内容信息真实可靠 | 检验检测报告的信息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并有规范的格式;数据或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标准规定;报告副本能复现已发出的检验检测报告实际状态,检验检测项目与检验任务委托书一致;人员签字、骑缝章、页码标识、编号标识完整;不随意涂改检验检测报告;与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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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检验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能够真实记录检验检测活动过程 | 原始记录信息完整、能复现检验检测过程;原始记录有规范的格式;数据或结果的表述方式符合检验检测标准规定;参与抽样、制样、检测人员的签字标识完整;有页码标识、文件编号标识、编号标识、与检验检测报告有可追溯关联;不随意涂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电子版原始记录有避免丢失或改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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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检验检测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 授权签字人得到任命及识别;在批准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在《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的检验检测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具有上岗证件,熟悉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标准;能准确熟练实施检验检测操作;食品检验人员满足任职要求;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与申报、备案情况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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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体系的诚信可靠性、有效性 | 2.6 | 《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任务均与客户进行了有效的合同评审 | 对于客户委托的检验检测,均应签署检验任务委托书; 检验任务委托书中应准确填写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依据、样品处理方式、异议复议期、编号、双方签字及责任免除的条款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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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资质认定证书》所涉及的设施及环境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 识别检验检测环境要求;配置相应监测、控制和记录设施;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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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资质认定证书》所涉及的检测设备、标准物质正确配备、符合标准规范 | 仪器设备一览表中涵盖所有的抽样、制样、检测、数据处理、软件及标准物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 |
| ||||
2.9 | 《资质认定证书》所涉及的检验检测标准现行有效 | 1) 定期进行标准查新。 2)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不存在过期作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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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为客户提供的检验检测结果能进行有效的监控 | 制定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监控计划,按照规定监控的频次、批次实时监控, 依据质量监控的结果对检验检测质量实时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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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内部审核报告》真实有效 | 《内审报告》中描述的不符合项与当时实际存在的不符合项相符;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现象进行有效整改。 |
| ||||
2.12 | 《管理评审报告》真实有效 | 《管理评审报告》中对体系的发展及改进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有效落实; 检验检测机构的体系文件覆盖《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全部条款;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不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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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向资质认定管理机关提交的《整改报告》的有效性 | 对资质认定评审提出的不符合项制定了纠正措施,不再发生相同的不符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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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保证条件的规范性 | 3.1 | 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 |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画组织机构框图,任命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内审员、监督员、档案管理员等各管理岗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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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设立人员岗位,明确人员职责 | 明确各岗位人员及其职责 。设定人员任职条件,人员满足岗位要求;设定人员保密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达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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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任命了监督员且数量合理,监督工作有效 | 有监督员任命文件,监督员数量或专业覆盖检验检测技术领域;监督员按计划开展监督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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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人员技术档案完整,保存良好 | 建立全员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完整;保密、安全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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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立和维持文件管理程序 | 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进行有效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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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制定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控制程序 | 规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和供应品购买、验收和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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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 | 检验检测机构环境整洁;区域间有效隔离;对涉及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的区域和设施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设立安全、环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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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确认检验检测新方法 | 规范进行标准查新;对正确使用新的检测方法(标准)进行确认;对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合格,编制完整的作业指导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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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规范实施设备管理 |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使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进行有效的期间核查;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制定检定(校准)计划;在用的仪器设备经过检定(校准)确认合格后使用;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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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规范实施样品管理 | 规范实施样品的登记、记录、标识、流转、储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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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保证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 定期组织参加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或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开展人员比对、 设备比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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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查的真实性结果承担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检查表
实验室名称 |
|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月 日 | ||||
联系人姓名、职务 |
| 电话、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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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检查项目 | 条款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条款符合情况 | 检查情况描述(包括作为证据的材料名称、清单,文件号等) | |||
1. 检验 检测活动的合法性 | 1.1 |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 | 1)独立法人实验室应持有有效的注册文件或登记文件(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 ) 2)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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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 当资质认定证书超出有效期,或出现资质认定证书衔接空档期间、暂停期间,不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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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资质认定核准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 对外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均在资质认定证书核准的项目、限制范围之内,检测地点、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均在资质认定证书核准的范围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资质认定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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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资源真实、诚信 | 3) 持有检验检测所需场地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 不以临时借用的设备、人员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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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体系的诚信靠性有效性 | 2.1 | 建立和实施诚信服务的监督制度 | 制定诚信服务的制度规定;对客户的承诺(声明)、实验室资质、经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应向客户公开;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客户意见;对客户的投诉应给予有效答复;食品检验机构应制定回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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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检验检测报告》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识 | 在资质认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应使用CMA、CMAF标志;CMA、CMAF标识的位置、形状正确;加盖的“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有授权、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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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检验检测报告》内容信息真实可靠 | 检验检测报告的信息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并有规范的格式;数据或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标准规定;报告副本能复现已发出的检验检测报告实际状态,检验检测项目与检验任务委托书一致;人员签字、骑缝章、页码标识、编号标识完整;不随意涂改检验检测报告;与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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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检验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能够真实记录检验检测活动过程 | 原始记录信息完整、能复现检验检测过程;原始记录有规范的格式;数据或结果的表述方式符合检验检测标准规定;参与抽样、制样、检测人员的签字标识完整;有页码标识、文件编号标识、编号标识、与检验检测报告有可追溯关联;不随意涂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电子版原始记录有避免丢失或改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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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检验检测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 授权签字人得到任命及识别;在批准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在《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的检验检测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具有上岗证件,熟悉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标准;能准确熟练实施检验检测操作;食品检验人员满足任职要求;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与申报、备案情况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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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任务均与客户进行了有效的合同评审 | 对于客户委托的检验检测,均应签署检验任务委托书; 检验任务委托书中应准确填写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依据、样品处理方式、异议复议期、编号、双方签字及责任免除的条款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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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体系的诚信靠性有效性 | 2.7 | 《资质认定证书》所涉及的检测设备、标准物质正确配备、符合标准规范 | 仪器设备一览表中涵盖所有的抽样、制样、检测、数据处理、软件及标准物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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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资质认定证书》所涉及的检验检测标准现行有效 | 3) 定期进行标准查新。 4) 对正确使用新的检测方法(标准)进行确认;对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合格,编制完整的作业指导书。 5)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不存在过期作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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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为客户提供的检验检测结果能进行有效的监控 | 制定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监控计划,按照规定监控的频次、批次实时监控, 依据质量监控的结果对检验检测质量实时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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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内部审核报告》真实有效 | 《内审报告》中描述的不符合项与当时实际存在的不符合项相符;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现象进行有效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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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管理评审报告》真实有效 | 《管理评审报告》中对体系的发展及改进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有效落实; 实验室的体系文件覆盖《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全部条款; 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不存在系统性、区域性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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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向资质认定管理机关提交的《整改报告》的有效性 | 对资质认定评审提出的不符合项制定了纠正措施,不再发生相同的不符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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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保证条件的规范性 | 3.1 | 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 |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画组织机构框图,任命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内审员、监督员、档案管理员等各管理岗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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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设立人员岗位,明确人员职责 | 明确各岗位人员及其职责 。设定人员任职条件,人员满足岗位要求;设定人员保密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达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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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任命了监督员且数量合理,监督工作有效 | 有监督员任命文件,监督员数量或专业覆盖检验检测技术领域;监督员按计划开展监督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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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人员技术档案完整,保存良好 | 建立全员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完整;保密、安全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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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制定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控制程序 | 规范实验室服务和供应品购买、验收和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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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 | 实验室环境整洁;区域间有效隔离;对涉及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的区域和设施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设立安全、环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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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规范实施设备管理 |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使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进行有效的期间核查;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制定检定(校准)计划;在用的仪器设备经过检定(校准)确认合格后使用;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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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规范实施样品管理 | 规范实施样品的登记、记录、标识、流转、储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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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保证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 定期组织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或实验室间比对;开展人员比对、 设备比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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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实验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执法检查人员(签字):
记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抽查行业 | 实际数量(家) | 抽查数量(家) | 检测机构自查情况 | 存在的问题 | 处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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