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中心)、稽查大队:
为加快推进落实我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细
则(试行)
2.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监管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银川市信用办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信用办发〔2018〕15号),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主要从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及共享、信用信息应用、联合奖惩、教育宣传、工作机制建设等方面开展;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设立专项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由各部门创新工作、代码制度实施及失信专项治理组成(详见附件2)。
第六条 考核工作通过部门自评、资料查阅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逐项细化,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85分至100分为优秀,70至84为良好,60至6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数据源单位按照本办法,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对照考核指标的季度自评材料。
第八条 市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汇总各部门的自评材料,形成本局的自评材料报送至银川市信用办。
本办法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