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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31779585XH/2022-0008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08-26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8-29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教育局转发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疫情期间有关学费住宿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教育局转发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疫情期间有关学费住宿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分)局、教育局,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疫情期间有关学费住宿费政策的复函》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疫情期间有关学费住宿费政策的复函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教育局
2022 年 8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疫情期间有关学费住宿费政策的复函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局《关于商请明确疫情期间有关学费住宿费政策的函》收悉,经请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相关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如疫情期间学校未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则应根据学生实际未上课天数退还学费;如学校按时开展了线上授课,则不退还学费。

    特此函复。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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