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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21-00074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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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 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暨 “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 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暨“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暨“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
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元旦 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办发〔2020〕37号)和《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银安委发〔2020〕4号)文件要求,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银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全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紧密围绕《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银川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以“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为抓手,集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推动特种设备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统一部署有关行动,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工作。
组 长:马少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孙晓明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负责联系灵武市市场监管局)
魏 鹏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负责联系永宁县市场监管局)
陈明星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负责联系西夏区分局)
孙剑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负责联系贺兰县市场监管局)
彭安民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负责联系金凤区分局)
马小龙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负责联系兴庆区分局)
成员:杨文东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局长
黄晓源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局长
唐金生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局长
李 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 明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广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玉贤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孙晓明同志兼任,成员为王玉贤、刘军、赵培成、胡娟、李敬、董英华、吴生宝、杜心汉、高一凡,具体承担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总结汇报等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要结合“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适时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对负责联系的分局、县(市)局进行调研督导。各调研组成员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调整确定,市局特设科做好综合协调统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检查范围
突出对高风险场所、高风险特种设备以及近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专项整治。
(一)高风险场所:会议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机场、养老院、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气瓶充装站、化工厂、长输油气管道使用单位等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高风险设备:涉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气瓶、长输油气管道、大型起重机械、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等高风险特种设备。
(三)其他高风险单位:近年来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投诉比较集中以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四、检查内容
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整治内容至少包含《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暨“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表》(附件1)规定的项目。
五、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1年3月底结束,按照企业自查自纠、集中排查整治、督导整改和总结提高等分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前)
1.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一是自查自改,对今年以来考核巡查、上级通报等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总结,进一步补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找出“痛点”、消除“病灶”,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动员部署,积极组织辖区特种设备重点单位、安全管理薄弱企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本单位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召开动员会,对文件精神进行传达学习,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是学习培训,立即召开安全生产管理专题工作会议,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大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积极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进一步提升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自查自纠,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明确的检查内容,全面梳理排查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隐患整改清单,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力度,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及隐患整改清单需在单位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2月28日)
1.严格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暨“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表》(附件1)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深入企业开展对标对表明查暗访。
2.强化隐患治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严格落实企业整改责任,做到能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和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该曝光的曝光,该向辖区政府报告的报告。
3.抓好隐患“清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梳理今年以来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
4、加大警示曝光力度。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3月1日至3月底)
1.开展“回头看”行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和“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行动,对照隐患台账,查漏补缺,堵塞安全漏洞。市局、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调研督导活动,要深入企业了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以及“元旦”“春节”“两会”期间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2.认真组织总结工作成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和安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探索加强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落实安全责任的对策及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节”“两会”期间保障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此项工作将作为2021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全面加强安全防范。二是要统筹安排,将特种设备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两节”“两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和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作为近阶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核心工作,抓紧抓实。三是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把“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认真自查整改,设备存在隐患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安全监控措施不落实等情况,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对于应停产整顿、关闭的企业一律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坚决关停。
(二)消除隐患,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学习,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责任。二是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要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期限,保障资金、人员投入,确保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并将检查、整改情况留档备查。三是结合冬季低温雨雪天气频发等特点,做好设备巡查、保温、维护保养等工作,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防护措施,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演练,严防节日期间因思想麻痹、工作松懈引发事故,进一步提高对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三)广泛宣传,强化应急值守。一是要充分利用微信群、QQ群等宣传平台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增强使用单位特设设备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促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二是做好节假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坚持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值班值守人员要保证联络渠道畅通,确保出现事故险情或者发生事故时及时、准确上报和科学有效处置,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保持社会稳定。三是强化信息报送,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1年3月5日前将此次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节”“两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隐患台账(附件3)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附件:1.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暨“两节”“两会”期
间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表
3.隐患台账
附件1:
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暨“两节”“两会”期间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表
类别 | 检查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 1 |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 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3、2.4的要求 |
2 |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4、2.6的要求 | |
3 |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 针对在用的各类特种设备,均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进行记录。 | |
4 |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 对在用的每台特种设备局建立“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并做到一机一档,档案内容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5的要求。 | |
5 |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 查验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报告所注明的下次检验期内;新安装设备应检查监督检验报告(压力容器除外,可查验注册登记表中注明的下次检验时间) | |
6 |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要求;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为月检、年检,具体内容详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梯为日检;大型游乐设施为每日运营前空载试运行检查等,具体详见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 | |
7 |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 查看是否在证件注明的有效期内(证件每4年复审一次)。 | |
8 |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 查看是否制定针对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计划、以及填写相应培训记录。商场、超市等单位是否针对扶梯附近的员工和商铺人员进行培训。 | |
锅
炉 | 9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是否有附件3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持证作业人员,且证件是否在注明的有效期内(司炉人员、锅炉水处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
10 |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检查是否有质监部门或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检查是否在锅炉的监督检验报告(新安装锅炉)或锅炉的内部检验报告及外部检验报告注明的下次检验期内。 | |
锅
炉 | 11 | 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 液位计的上部和下部应红色线条标记出最高和最低安全水位。 |
12 |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 检查安全阀上的检验标牌及安全阀校验证书,查验是否在下次校验期内。(校验期一般为1年) | |
13 |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压力表是否完好且工作正常,检查压力表上粘贴的检定标记和检定证书,查验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每半年检定一次)。压力表上是否有最大工作压力标记。 | |
14 | 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 观察锅炉水位计液面是否在水位计中间部位上下波动;观察锅炉压力表显示的压力值是否在锅炉铭牌注明的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内。 | |
15 |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 检查锅炉运行记录是否按时、完整填写。 | |
16 | 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 检查锅炉使用单位持证水质化验人员是否进行水质化验并记录(蒸汽锅炉:热功率大于等于4吨,每4小时至少一次。大于等于1吨,小于4吨,每8小时至少一次;热水锅炉: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每4小时至少一次。大于等于0.7 MW,小于4.2 MW,每8小时至少一次)。 | |
压力容器 | 17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是否有附件3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持证作业人员(注:医院中使用的属于压力容器范畴的消毒柜一般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且证件是否在注明的有效期内。 |
18 |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检查是否有质监部门或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注册登记表;检查是否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注明的下次检验期内(注: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可以通过查看使用登记表中注明的首次检验时间来判断是否超期)。 | |
19 |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 检查安全阀上的检验标牌及安全阀校验证书,查验是否在下次校验期内。(校验期一般为1年) | |
20 |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检查压力表上粘贴的检定标记和检定证书,查验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每半年检定一次)。压力表上是否有最大工作压力标记。 | |
21 | 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查看该台设备的年度检查报告) | 查看所查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报告。(注:年度检查为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报告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授权安全管理人员审批。报告的样式和内容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 |
压力管道 | 22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 按照附件3,压力管道作业人员不需要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
23 |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检查是否有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或使用登记表(注: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暂停使用登记);检查是否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报告(新安装)或定期检验报告注明的下次检验期内。 | |
24 |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 检查安全阀上的检验标牌及安全阀校验证书,查验是否在下次校验期内。(校验期一般为1年) | |
25 |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检查压力表上粘贴的检定标记和检定证书,查验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每半年检定一次)。压力表上是否有最大工作压力标记。 | |
26 | 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 | 检查压力管道运行、检修、日常巡查记录。 | |
27 | 是否开展年度检查 | 查看所查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报告。(注:工业管道年度检查为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项目,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为定期检验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报告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授权安全管理人员审批。报告的样式和内容应符合《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 |
电
梯 | 28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检查是否有持证安全管理人员,且证件是否在注明的有效期内。 |
29 | 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 检查电梯轿厢内是否在显著位置粘贴“电梯使用标志”;检查是否在电梯使用标志注明的下次检验期内。 | |
30 |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曳引式乘客电梯:检查电梯轿厢内是否在显著位置粘贴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警示标志;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是否在出入口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至少应有“小孩必须拉住”、“宠物必须抱着”、“握住扶手带”、“禁止使用手推车”四项警示标志) | |
31 |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 检查电梯轿厢内是否设置应急报警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接收端是否有人24小时值守。 | |
32 | 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 现场在电梯间召唤电梯以及在轿厢内随机选择多个楼层,查看功能是否正常。 | |
电
梯 | 33 |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 现场在电梯门关闭时,插入异物,验证门防夹装置是否有效。 |
34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 现场在确认电梯上没有乘客,并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在入口看护基础上,进行验证。 | |
35 |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现场检查电梯限速器校验标志或校验报告(可以由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校验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校验),查看是否在其注明的下次校验期内(注:使用不足15年的限速器每2年校验一次,使用超过15年的,每一年校验一次)。 | |
36 |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 要求使用单位提供签约维保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查验维保单位资质级别是否与所维保电梯相适应(注:A级参数不限;B级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自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C级额定速度不大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查看维保记录上维保人员签名,要求提供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T1、T2)。 | |
37 | 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 检查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有使用单位持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记录应按时间顺序有半月维保记录(周期不超过15天),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年度维保记录(详见电梯维护保养故障(TSG T5002-2017)。) | |
起重机械 | 38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是否有附件3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持证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司机、指挥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桅杆式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司机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且证件是否在注明的有效期内。 |
39 |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应有原质监部门或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注册登记表;应在显著位置固定由检验机构发放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检验期内(无法固定的,应保存在安全技术档案内)。 | |
40 | 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标识 | 应在设备使用现场设施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在起重机械显著位置标示吨位(例如在横梁上喷涂) | |
41 | 运行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 | 在现场要求持证作业人员进行验证,应有效。 | |
42 | 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 应有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维修记录。 | |
客运索道 | 43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是否有附件3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持证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司机),且证件是否在注明的有效期内。 |
44 |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应在设备出入口或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 |
45 | 进站口是否设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是否按规定设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 | 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满足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 | |
46 | 吊篮、吊箱内是否有安全说明 | 现场检查确认 | |
47 | 站房之间是否有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条外线电话,是否能保持通讯可靠;沿线广播是否可以及时通知乘客应注意事项 | 现场检查时,要求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验证。 | |
48 | 是否有应急救援装备 | 应满足设备维护保养说明书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求。 | |
49 | 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 调取设备维护保养说明书,检查是否按其要求的频次、内容开展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记录。 | |
大型游乐设施 | 50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是否有附件3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持证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操作;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且证件是否在注明的有效期内。 |
51 |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应在设备出入口或售票处等易于乘客看见的位置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 |
52 | 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 现场检查进行确认(内容应符合设备设备维护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 |
53 | 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 现场检查确认。 | |
大型游乐设施 | 54 | 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 | 现场检查确认。 |
55 | 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 调取设备维护保养说明书,检查是否按其要求的频次、内容开展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记录。 | |
56 | 检查重大节日自查情况 |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是否在重大活动或者重大节日前开展专项自查。 | |
场 (厂)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 57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是否有附件3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持证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司机) |
58 |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 应在设备显著位置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的右前方),并在有效期内(实施定期检验,含首检,在首次投入使用前,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其后按周期每年检验一次) | |
59 | 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60 |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 现场要求设备操作人员进行验证。 | |
61 | 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 现场要求设备操作人员进行验证。 | |
62 | 倒车镜是否完好 | 现场检查确认。 | |
63 | 抽查自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要求,在设备每日投入运行前,应按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要求进行试运行检查并记录。在用厂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自查和维保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厂车作业人员进行,基本内容满足规程和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要求。) |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 64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调取许可证原件进行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变更一般为:单位名称变更;住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变更;住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多充装地址中的一个或多个注销;其他需要变更的。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65 | 是否超范围充装 | 查验许可证允许的充装项目与实际充装项目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行为。 | |
66 |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 | 是否有附件3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持证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气瓶充装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充装:每班不少于2名持证充装人员,且每班不少于一名持充装证的检查人员并不得兼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并且每班不少于2人。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证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且每班至少一人) | |
67 | 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 | 应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内容满足《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14193-2009)《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4-2017 )等标准要求)、充装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充装日期、瓶号、室温、充装介质、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充装人、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年。 | |
68 | 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 与以上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检查要求相同。 | |
69 | 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 应充装自有产权且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可以在现场抽查部分气瓶,并登记出厂编号,要求充装单位提供气瓶使用登记表进行查询) | |
70 | 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 气瓶颜色应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的要求(常用气瓶颜色:氧气淡兰色;氢气淡绿色;氮气黑色;乙炔白色);标志:气瓶应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气瓶合格标签”。 | |
71 | 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 在满瓶区或充装排上抽取若干个气瓶,记录好气瓶出厂编号后,与气瓶护罩、检验标志环(液化石油气瓶)以及瓶肩上钢印标志中的制造日期、检验日期进行对照。(部分气瓶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钢瓶:4年(50 公斤 3年);氧、二氧化碳、氢气瓶:3年;氯气瓶:2年;乙炔气瓶:3年;氮气、惰性气体气瓶:5年;) | |
其他 | 72 | 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节”“两会”保障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 检查使用单位相应自查报告和隐患台账。 |
73 | 涉危险化学品企业 | 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是否做好防火、防爆等工作。 | |
74 | 企业值班值守情况 |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制定了节日和“两会”期间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带班的值班情况。 |
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表
序号 | 种类 | 作业项目 | 项目代号 |
1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A |
2 | 锅炉作业 | 工业锅炉司炉 | G1 |
电站锅炉司炉(注1) | G2 | ||
锅炉水处理 | G3 | ||
3 | 压力容器作业 |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 | R1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 R2 | ||
氧舱维护保养 | R3 | ||
4 | 气瓶作业 | 气瓶充装 | P |
5 | 电梯作业 | 电梯修理(注2) | T |
6 | 起重机作业 | 起重机指挥 | Q1 |
起重机司机(注3) | Q2 | ||
7 | 客运索道作业 | 客运索道修理 | S1 |
客运索道司机 | S2 | ||
8 |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 | Y1 |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 Y2 | ||
9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 叉车司机 | N1 |
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 | N2 | ||
10 |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 安全阀校验 | F |
11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 金属焊接操作 | (注4) |
非金属焊接操作 |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3:
隐 患 台 账
序号 | 被检查 单位 | 存在的安全隐患 | 检查时间 | 检查人 | 复查时间 | 复查人 | 复查结论 | 采取的措施 |
1 | ||||||||
2 | ||||||||
3 | ||||||||
4 | ||||||||
5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