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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5-00221 | 发布日期: | 2015-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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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酱油 食醋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
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调味品市场,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生产经营酱油、食醋行为,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宁食药监办〔2015〕50号文件的要求,决定从6月下旬开始,到8月底在全市范围组织对酱油、食醋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酱油、食醋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检查工作
检查酱油、食醋生产加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制度,是否能够按照食品生产许可项目和食品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能够严格执行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环境卫生是否达标。
重点检查一是查配制酱油的配料记录,是否符合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的规定;二是查配制食醋的配料记录,是否符合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的规定;三是查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GB2760的要求,是否非法使用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四是查原辅料,配制食醋中使用的食用级冰乙酸符合GB1903-1996的要求,并具有合格证明,配制酱油中使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2000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和生产氨基酸的废液;五是查产品标识,是否符合GB7718的规定。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各分局在生产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发证条件的,要建议市局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违法生产的酱油、食醋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分局要组织开展酱油、食醋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销售、使用无证产品、利用标签把配制酱油、食醋标注成酿造酱油、食醋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监督食品经营单位 落实进货验收制度,销售或使用的酱油、食醋索证索票齐全。
(三)食品安全稽查大队要积极配合各分局开展酱油、食醋专项检查工作,开展酱油、食醋专项执法月活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假冒伪劣、滥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配制酱油、食醋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酱油、食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和工作信息。要加大责任追查力度,强化食品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不严、整治不力、酱油、食醋安全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管责任。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将此次酱油、食醋专项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部门要齐发力,做到既要履行好本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监督指导,又要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管格局,加强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及时采取措施,使违法活动及产品无处藏身,合力推动专项检查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要以宣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抓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酱油、食醋有关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食品质量安全秩序的良好氛围。
各分局于2015年8月25日前上报开展酱油、食醋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总结。
联 系 人:王 玲 联系电话:0951-5069589
电子邮箱:sp5069572@163.com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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