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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5-00121 发布日期:2015-08-10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分局,食品流通管理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餐饮管理科、食品安全稽查大队: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87号)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抽检和2015年度专项抽检工作的通知》(宁食药〔2015148号)文件的要求,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银川市辖区流通、生产、餐饮环节的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和专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任务。为了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掌握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当前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和研判;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达到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含铝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制成食品的安全水平,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1食品流通科、生产监管科、餐饮监管科负责专项检查及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2、各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专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按照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明原因,监督整改,经核实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食品安全稽查大队负责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查处工作,监督指导分局办理此类案件。

4、专项检查从7月底开始至9月底结束,920前向食品生产监管科上报工作总结。

三、重点检查单位

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加工经营焙烤食品及糕点、馒头、花卷、包子等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四、重点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一是含铝添加剂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二是是否在膨化食品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是否在加工制作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三是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四是其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

五、加强宣传力度

加大《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宣传力度,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督促行政区域内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810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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