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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6-00151 | 发布日期: | 2016-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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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等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
银市场监管发〔2016〕114号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20号)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等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宁食药监办〔2016〕32号)要求,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至8月30日,在全市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等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
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范围是全市所有食用植物油获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各县(市)局、分局要全面开展清查摸底,对本行政区域获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进行普查登记,健全监管档案。
二、检查内容
一是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使用的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管道、设备、容器以及包装材料,是否能够提供材料的塑化剂检验报告,包括瓶盖、垫片等,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要暂停使用,要求企业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再采取措施;原辅料验收、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是否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中塑化剂等污染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不完善的,要督促企业加强原辅料中塑化剂的检查和控制。(食用植物油中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a-乙基己酸)(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脂(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脂(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不得超过1.5mg/kg、/9.0 mg/kg、/0.3mg/kg)
二是检查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是否符合GB7718,严禁虚假标注生产企业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是否违规使用地沟油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用油;是否严格按照GB2760等标准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是检查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将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出厂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信息及时采集,数据信息是否及时传输到追溯系统。
四是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各县(市)局、分局对植物油企业产品监督抽检必须做到全覆盖,可根据本地实际适量安排小作坊抽检工作,主要针对使用塑料容器储存或包装的。抽样应以市场买样(异地抽样)为主,市场样品基数不够时,可到生产场所抽取;在企业抽检的可以从企业原料库、生产线、产品库房待检区及成品区抽取样品(抽样量为2个独立包装,每份量不少于0.5L)。抽检产品统一送宁夏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检验(地址:银川市金风区正源南街雪绒巷71号,联系人:孙敏,联系电话:5661020 13995085097)。
五是各单位对检验结果超过上述最大残留量规定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整改,采取封存及监督企业下架、召回等措施,严禁出厂销售。
六是在检查中发现塑化剂等问题,要求企业立即采取调整设备、更换接触材料等有效措施对并4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吊销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并严禁产品出厂销售,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
三、结果报送
请各单位局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本单位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王 玲 联系电话:5069589
附件:2016年食用植物油塑化剂等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生
产企业统计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9日
附件:
2016年食用植物油塑化剂等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生产企业统计表
报送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住所 | 生产许可证号 | 检出问题名称 | 导致问题原因 | 已采取措施 | 完成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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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附件中表格电子版以Excel形式报送
2、塑化剂种类是指DEHP、DINP、DBP。
3、导致塑化剂问题的原因是指原料、食品接触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原因。
抄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