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6-06179 | 发布日期: | 2016-12-20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银市场监管发〔2016〕404号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
划表样
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执法检查记录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和银川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6号)、《自治区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宁工商企监字〔2016〕81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年内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2017年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市局各科室、下属各分局应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统称“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据银川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大随机和小随机相结合的抽查形式,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依“清单”追责机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公开公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协同高效。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银川市食药监管系统,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区、市共同推进的“双随机”抽查网络。有效地推进综合执法、分类监管与服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
(四)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同级政府各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局对照已公布的行政监管清单,制定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涉及各科室的具体业务事项。具体内容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双随机、一公开”即:以随机的方式确定市场主体、随机匹配检查人员,依照规范程序实施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目前,由市局业务主管科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随机检查,在分局范围进行“小随机”检查,对于交通偏远的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可以把随机范围缩小,由监管所随机指派执法人员,可以极大减少检查成本。11月15日前,应完成基础性工作,即:建立“两库、一配套细则”。
1、建立“两库、一细则”具体内容要求。
——市场主体名录总库和分库工作要求:市局各科室、各分局要根据监管职能和内容,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各类市场主体分配建库、内容包括统一代码(注册号)、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登记机关等,并根据抽查工作需要形成各细分行业(或科室)的名录库。结合银川实际,全局建成“一总库五分库”。即:
建立企业法人总库(责任科室:企业个体监管科);
建立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库(责任科室: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建立餐饮经营主体库(责任科室:餐饮安全监管科);
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库(责任科室:药品安全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
建立特种设备经营管理企业库(责任科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建立网络经营平台企业库(责任科室:网络商品交易和市场监管科)。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工作要求:按照分级建立、统一汇总的原则,市局各科室、各分局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本部门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分配建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业务专长等,并将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形成全局总的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按分局划分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机构人员调整后,名录库也应及时更新,满足随机抽查工作需要。
——具体工作任务分工:
企业个体监管科:负责起草工作方案,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名录库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细则;
政策法规科:负责汇总建立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总名录库;
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单位开发随机抽查软件,将各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在政务公开系统或网站对外公布;
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管理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协调网络的运营、为各科室抽查人员分配系统工号、便于抽查结果录入公示;
商标广告监管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餐饮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安全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科、网络商品交易和市场监管科、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消保科、质量监管科、计量与认证监管科、标准化监管科等业务部门按照11月3日市局召开“双随机一公开”专题会议要求,负责完成本科室承担的“一清单、一细则”。并于11月10日前报市局企业监管科汇总。
各分局: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一单、两库、一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形成本局的企业主体库,也可以分类建库,具体应满足分局范围内抽查“小随机”的要求。
2、按照“双随机”的方式,抽取检查名单。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均由具体实施抽查的市局各科室、各分局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根据设定的抽取规则和抽取比例,从抽查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企业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形成工作链接,随机匹配应限于本级辖区范围内。执法人员跨区域随机抽查应由共同上一级机关组织实施。随机抽取环节须由同级监察部门(室)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备份。
3、及时依法公开。检查人员认真记录检查情况,按照“谁抽查、谁录入”的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据各科室监管领域和业务工作内容特点,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例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原则上每年市场主体年报结束后,全市开展一次不定向抽查,比例不少于市场主体总数的3%。市局负责食品、餐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化妆品、特设等业务的监管科室可以按照各自工作内容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四)研究制定各业务的随机抽查细则。各科室、各分局要结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相同性质的工作内容可综合考虑,研究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内容包括:规范随机抽取方式、明确检查要点、检查方式、细化优化检查程序等,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五)对抽查结果的应用。坚持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程序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市局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大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各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水平。
(二)周密组织计划。市局各科室、下属各分局要将“双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事项、抽查时间和抽查范围等。各部门应将当年制定的“双随机”年度抽查计划逐级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进行公示,便于上级部门统一协调部署,避免重复、过多抽查或重点领域监管不到位。对市局统一安排的抽查项目,各分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每个检查项目的抽查细则实施检查。综合运用书式检查、实地核查、专项核查和网络监测等监管手段,对抽查项目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数据公司等专业机构对抽查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作为检查的依据。
(四)加强跟踪督导和宣传培训。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梳理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双随机”工作责任到位、任务落实。积极探索跨部门联合抽查,切实提高监管效能。随机抽查是新型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五)严格责任落实。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对本单位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局对各分局的抽查结果可以进行复查、复核,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处理。市局将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各分局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2: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 查 依 据 | 检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负责部门 |
1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 | 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抽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每年对辖区已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按不少于3%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企业个体监管科 |
2 |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抽查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体工商户年报内容 | 不定向抽查,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每年对辖区已公示信息的个体工商户按不少于3%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企业个体监管科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抽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内容 | 不定向抽查,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每年对辖区已公示信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不少于3%的比例,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名单。 | 企业个体监管科 |
4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条)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达到全覆盖。 | 质量 监管科 |
4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对列入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产品。 | 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达到全覆盖。 | 质量 监管科 |
5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2、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质量抽检等。(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大类重点商品等。)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质量 监管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
5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 | 第四条 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来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2、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质量抽检等。(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大类重点商品等。)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质量 监管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
6 | 直销企业经营情况专项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有无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计酬是否在法规规定范围内;直销员的培训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直销企业换货和退货制度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 对直销企业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检查相结合。执法人员随机抽取。 | 10%--20% | 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 |
7 | 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的行为、擅自使用专用标志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07]15号)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的行为、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行为。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商广科 |
8 | 对商标使用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号)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违法使用商标行为、违法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违法使用特殊标志。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商广科 |
8 | 对商标使用行为、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违法使用商标行为、违法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违法使用特殊标志。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商广科 |
9 | 对商标代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标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商广科 |
10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商广科 |
11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发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商广科 |
12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查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商广科 |
13 | 合同违法行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网络商品交易和市场监管科 |
14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检查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网络商品交易和市场监管科 |
15 | 食品流通经营户经营场所和食品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0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要求,对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1、实施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由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2、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 | 1、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检查一次、B级检查2次、C级检查3次、D级检查检查4次; 2、依据制定年度监管计划规定的频次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3、市、县监管部门随机选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选取食品经营者的数量占总量的1%。 |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
16 | 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经营场所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10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内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本部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要求;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 1、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由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2、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 | 1、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检查一次、B级检查2次、C级检查3次、D级检查检查4次; 2、依据制定年度监管计划规定的频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3、市、县监管部门随机选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数量占总量的10%. |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
17 | 对餐饮单位执法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餐饮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情况 | 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餐饮安全监管科 |
18 | 对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 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抽查各分局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本辖区内餐饮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 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监管需要在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确定 | 餐饮安全监管科 |
19 |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 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 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中心每半年检查一次 | 药品安全监管科 |
20 | 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 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单位)、区域性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单独核准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达到全覆盖 | 药品安全监管科 |
21 | 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 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 结合药品流通领域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年度监督检查达到全覆盖 | 药品安全监管科 |
22 | 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院定向抽查,抽查人员随机; 个体诊所定向抽查,抽查的诊所及检查人员均随机。 | 结合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创建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院监督检查达到年度全覆盖; 个体诊所结合工作实际达到部分抽查。 |
药品安全监管科 |
2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7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情况;产品研制和生产工艺条件规定的要求。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检查人员随机 | 每年对辖区生产企业进行100%的检查,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人员名单和检查企业次序。 | 医疗器械 监管科 |
24 | 对三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包括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8号)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时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 构或者人员。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检查人员随机 | 每年对辖区相关经营企业进行100%的检查,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人员名单和检查企业次序 | 对三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包括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25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该办法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罚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事项和标签标识;人员;原料;生产过程;成品储存;品质管理;委托生产。 | 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确定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
26 | 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保健食品标识标签;产品保质期;供货商及产品资质;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票据;产品台账;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场地卫生及产品码放;库房卫生储存环境;店内宣传。 | 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确定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
27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四)产品卫生质量;(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合法性;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检验情况;原料管理员;仓储管理;产品标签说明书。 | 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确定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
28 | 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化妆品合法性;化妆品标识标签;购货验收制度;产品保质期;储存条件、卫生情况;产品宣传、店内宣传;其他违法行为。 | 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监督检查计划确定 |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
29 | 对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对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 监督抽查 | 抽查比例不少于90% | 计量与认证监管科 |
30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设备、人员、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 定期抽查,抽查对象随机、抽查人员随机。 | 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 计量与认证监管科 |
31 | 对企业产品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开企业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 | 采取定向的检查方式,并实行抽查对象随机。 | 每年对全市已公示产品标准信息的企业按不少于80%的比例进行 | 标准化监管科 |
32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内容进行检查。 | 1、使用单位: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对《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之外的单位,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抽查人员随机确定。 2、生产单位:按照自治区质监局提出的当年检查重点,按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制定检查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抽查人员随机确定 | 1、使用单位:每个分局,包含《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单位数量在内,不低于200家。 2、生产单位:不低于自治区质监局,提出的当年检查重点项目单位数量的30%。 | 市局特设科、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稽查大队、各监管分局 |
附件2:
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抽查范围 | 抽查时间 | 组织抽查单位 | 实施检查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抽查项目名称须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一致;组织抽查单位与实施检查单位可为同一单位。
附件3: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执法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企业住所 |
| 统一代码 (注册号) |
| |
检查单位 |
| 检查时间 |
| |
检查项目 |
| 检查人员 |
| |
检查结果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 |
| 检查人员 签字 |
| |
备注 |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