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日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检查和抽查,应当遵守本细则。
【概念解释】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的抽查项目(清单)内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工作原则】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
综合实施,是指各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具体实施检查的各部门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 工作内容
【抽查类型】第五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摇号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抽查内容】第六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经营的食品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特种设备经营管理企业的检查、网络经营平台企业的检查以及市场主体市场经营行为的检查、上级部门确定的检查事项等。
【清单覆盖率】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2017年底前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抽查要求】第八条 市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名单抽取范围】第九条 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由各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负责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及行业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检查人员抽取】第十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各分局、各相关科室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抽查比例和周期】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企业信息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企业信息定向抽查的比例,每次按最低不少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市场主体其它抽查事项比例由负责抽取名单的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工作监督】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业务职能负责
组织随机抽取名单,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三章 检查实施
【检查要求】第十三条 各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应认真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保质保量完成抽查任务。
【检查方式】第十四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的资产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
【实地检查要求】第十五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
【检查资料收集保存】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抽查结果公示】第十七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抽查结果的运用】第十八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细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解释说明】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各业务部门可参照制定适用于具体业务的抽查细则。
【实施时间】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