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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20-00039 发布日期:2020-06-24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名 称:银川市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已经2020年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银川市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

办公室(代章)

2020年6月23日

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根据《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2019-2020年行动计划》《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加快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严格规范执法,避免各部门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各市场监管领域监管部门根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按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对外公示的监管行为。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监管,不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自治区政府、市政府等对监管方式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

(四)其他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各类市场主体、非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经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等。非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协同监管平台是部门联合抽查的工作平台。各相关部门应依平台建立健全“一单两库”,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录入检查结果。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用银川和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平台(以下统称公示平台)进行公示。抽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应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归集至企业名下。

第六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要求,建立完善、动态更新、梳理细化本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银川市政府网站的“双随机、一公开”栏目进行公示。

第七条  建立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两库”建设。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抽查事项清单,依托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确保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检查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并建立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动态更新本部门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八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发起部门牵头组织,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共同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分别及时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

第九条  发起部门应根据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在征求参与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时间、比例、抽查事项等,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年度银川市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第十条  发起部门牵头,参与部门配合,按照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细化形成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方案要充分考虑部门联合抽查的监管力度、执法力量配备、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情况,明确抽查批次、各批次抽查范围、数量、时间安排、工作协同及工作要求等,科学分配抽查任务,合理调配监管力量,确保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发起部门按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会同参与部门从相关检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不属于重点检查事项且不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立案查处等情形的,原则上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次抽查检查。检查对象由发起部门会同相关参与部门一次性抽取,按照联合抽查计划派发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实施。

(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匹配、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相关负责人同意后,从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

第十二条  发起部门根据抽中的检查对象分布情况和随机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情况,会同各参与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发起部门相关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作为成员。联合抽查组采取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统一协调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等,有序开展联合抽查,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组应结合部门监管实际,按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细则(指引)等,合理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抽查检查:

(一)网络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先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内容,对照核查被检查对象相关情况。网络检查能够核实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再检查相同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网络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细则(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核实检查对象相关情况。检查前,联合抽查组应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有关检查时间、事项等内容,提示准备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前不宜告知的除外。现场检查过程应当依照《银川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规定,对检查过程进行记录。监管涉及专业领域的,联合检查组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抽查,

(三)记录结果。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联合检查组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录入抽查结果信息。检查结果录入应准确及时,相关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归集于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第四章 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部门联合抽查中,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由实施检查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向有权管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具有以下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情形的,除公示相应抽查结果外,各部门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扰、妨碍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扰、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执法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将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负责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各相关部门应将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督促工作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指市级各相关部门,包括市级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在内的市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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