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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31779585XH/2022-00077 发布日期:2022-06-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银川市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双随机监管联席

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市场执法检查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本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银川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领导统筹本地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督促指导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各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自治区推进 “数字政府”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双随机 一公开” 综合监管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要求,统一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 “双随机 一公开” 综合监管平台,公平公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市场监管执法事项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分为定向“双随机”抽查、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联合“双随机”抽查。

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各监管部门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一定条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不定向“双随机”抽查是指各监管部门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

联合“双随机”抽查是指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监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制定联合检查计划,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的联合检查。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三)各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及已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进行“双随机”检查的;

(四)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检查核实的;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立案调查的。

第八条 各监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职能变化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各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需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监管部门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等方式。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第十四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本级各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过程中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检察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六条  抽查结果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用中国、各监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监管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涉及不属于实施抽查部门权限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各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随意增加检查事项以外的检查内容(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置。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下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抽查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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