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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5-00094 发布日期:2015-07-13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3—5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3—57号提案的答复

唐晓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眼镜店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2012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国家不再对电焊条、验配眼镜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发布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不再对电焊条、验配眼镜两类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质检监[2012]695号)。

二、目前,我市共有79家眼镜店,大部分眼镜店规模比较小,有的还是以家族作坊式生产。但大多数眼镜店经历了发证式管理过程,仍然保持着良好的管理模式,只有少数新增的眼镜店,没有经过以前的发证管理,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质量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发展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三、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眼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对提案中提出有关部门(如工商、质监等)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眼镜店是否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配备专业验光师、在岗验光师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验光设备(电脑验光仪、焦度计等)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及销售眼镜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

1、按照自治区质监局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每年上半年,我局在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配合下,对全市的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所有眼镜店的验配眼镜及镜片进行抽样检查,验配眼镜抽检合格率百分之百。

2、从2012年12月起,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验配眼镜店不再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专业验光师及相应的资质证书未作明确要求。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由自治区计量测试院对验配眼镜店所使用的验光仪、焦度计设备进行强制检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督抽查及投诉举报中发现的眼镜质量问题,一经查实,一律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规范我市眼镜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为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健康配镜创建放心的消费环境。一是积极组织开展验配眼镜从业人员的培训。今年6月份,在自治区质监局的领导下,我局积极组织全市的部分验配眼镜加工点,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业务培训,邀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专家进行现场授课。二是组织技术力量过硬的眼镜店进入校园服务。我局先后多次联系银川雷朋眼镜有限公司,进入我市各个学校,利用先进的移动式多功能眼镜检测车,为在校学生进行免费验光和健康用眼宣传,受到了良好的评价。三是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等大型宣传活动,组织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和优秀的眼镜加工企业,对广大群众进行眼镜(眼睛)免费测试和护眼宣传。

联系人及电话:黄海泉   0951-5069570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3日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1份),市政协提案委(5份)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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