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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6-04314 发布日期:2016-07-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10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108号提案的答复

王辉、冯银旺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汽车夜间行驶灯光管理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负责银川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我市现有安检机构10家,全部取得了自治区质监局核发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资质。

二、全市所有安检机构在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时,均按照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执行检验。该标准对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值进行了基本要求,对发光强度最大值和最小值均进行了限制。凡是在检测中车辆出现私自改装大灯,灯光强度不达标等情形的,一律不予通过检验,车辆必须达到整改要求,再次检测通过后,方可准许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检测过程全部由计算机程控检测设备完成,各检测机构无法人为更改检测数据。且所有检测过程是在公安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监管系统监控下进行,机动车辆必须符合检验标准方可通过检验。

三、在日常监管中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安检机构车辆检验业务水平。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消除带有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行驶,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和保障工作。同时,加大对汽车销售、维修行业检查督导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机动车非法安(改)装等违法行为,责令不具备资质的维修行(店)一律停业整改,全力打压违法空间,净化交通秩序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以上答复如有不到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黄海泉    联系电话:5069570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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