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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6-04324 发布日期:2016-07-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3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31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商场超市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局始终对大中型零售企业促销行为作为监管的重点,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重点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的促销行为及开业、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同时,落实节日值班制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公众举报投诉商家的不规范促销行为。

一是开展行政指导,督促合法促销。通过发放资料、上门讲解等形式深入辖区各类商家、超市开展走访宣传,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不合法》、《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促俏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经营者的合法促销意识,自觉规范促销行为。要求各类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要求零售商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以商圈核心区、商场、超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为整治重点,以服装、鞋类、床上用品、家电、纺织品等促销广告为重点检查内容,落实辖区网格化监管责任,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消费维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引导消费者面对各类促销活动要保持理性,不要盲目跟风,落实12315值班制度,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及时处置促销活动引发的消费纠纷。

推行“两项制度”, 把消费纠纷化解在多个层面。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美德亨国际家具市场、鼓楼电讯电脑市场和新华百货ccmall商场等17家单位推行了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两项制度”。 “两项制度”的推行,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共治,降低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运行成本,促进了社会互信,为消费者营造了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五是加强社会监督,形成监管合力。结合信息公示公开平台及政风行风建设评议工作,及时公布相关监管信息,收集、整理民众的意见建议,引导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到市场秩序维护与监督中,营造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监管合力。

于“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该条属于违法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因此,此条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关于特价、限价商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此类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经营者不能以打折商品、特价商品、限价商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只有商家明确告知存在瑕疵的处理品,经营者在明示后才不承担质量“三包”责任。因此,无论商品特卖与否,消费者都享有退换货权利,经营者均应当履行退换货义务。

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及时制止影响恶劣的促销行为,对不执行《消费者权益不合法》、《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进行虚假促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查处并给予曝光,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联系人及电话:范国庆  18909586676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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