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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6-04326 发布日期:2016-07-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市委会:

贵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的管理》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号文件和20136月起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的要求,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企业经营药品的资格。作为属地监管部门,无权限做出针对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体药店免除执业药师这一强制要求的决定。

二、虽然国家有相关的管理规定,要求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一是一些零售药店业主因聘请执业药师增加了费用,药店认证后解聘执业药师的现象不少。二是监管力量不足,不能及时发现药师不在岗。以上原因导致目前零售药店确实存在药师不在岗履职或虚挂现象。今年我局将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零售药店GSP跟踪检查”和“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加强监管力度,对药师不在岗仍然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发现药师虚挂,我局将提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减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及电话:张翠红     408012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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