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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8-91019 发布日期:2018-09-03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科
名 称:关于对银川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29号《关于加强药店从业人员管理》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银川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29号《关于加强药店从业人员管理》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马燕蓉委员:

您提的《关于加强药店从业人员管理的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药店从业人员管理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委员提案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指定由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科长张翠红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6月25日与委员进行了沟通,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了委员长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市政府虎峰副秘书长和左弘局长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单位),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同时参与企业规范化管理等工作;药品(含中药饮片)采购、验收等岗位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药店的营业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自治区药协会早在几年前就已经不再组织培训考核。目前,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专业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店员提供高中以上学历毕业证书,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为了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规范执业药师从业行为,我局一直将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及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之一。其中我局结合具体监管实际,于2017年开展了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正在开展为期8个月的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执业药师不能在职在岗履行职责的情况,前期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再次核实不在岗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将不在岗履职的执业药师名单上报自治区食药局,由区局统一上报国家总局列入黑名单,不再予以注册。

三、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工作,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同时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也注重将企业开展培训工作的情况、健康体检情况作为检查内容之一。但近年来,因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培训工作存在未及时跟上的情况。同时,针对执业药师,也有要求每年度参与继续教育。如执业药师不能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课程,自治区食药局也会停止该人员的注册。后期,我局在监管工作中,将继续加大监督指导的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提升行业整体专业知识及素养,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非常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张翠红,4080121  13995296028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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