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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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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原文: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包容免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0日印发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包容免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中也要求将自贸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其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规定了“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对当事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制定《清单》,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必要、适当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制定《清单》十分必要。
二、《清单》的性质
《清单》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外不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减损行政相对人的任何合法权益,也未对行政相对人设置任何义务,故《清单》属于内部指导性文件。
三、《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等,是否属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依法减轻等范围,是否适用《清单》。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较轻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该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法不再适用本《清单》。
(五)各办案部门在作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免予罚款、减轻处罚的决定时原则上应采取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方式。
四、组织实施范围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应当按照《清单》的具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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