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司法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议案建议提案办理

索 引 号:640100-109/2017-21058 发布日期:2017-08-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司法局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4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47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市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异地就业委托管理工作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异地委托管理有其深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是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异地托管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管,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对异地托管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银川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异地就业委托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严格执行规定,分级对待 

  我局严格按照《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来管理异地服刑人员(《宁夏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于2017年2月8日废止)。针对社区矫正自身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对其进行危险等级划分,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是社区矫正已满六个月来确定外出监管风险,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表现以及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等风险评估情况,将矫正对象分为普管、宽管和严管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对处于普管等级的可以允许较长时间外出务工;对处于宽管等级的,可以允许较短时间的外出务工,并根据其外出务工期间的表现,随时取消外出务工的批准;对处于严管等级的,由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和重新犯罪倾向,对这类矫正对象则一律不允许外出务工。符合条件的外出就业矫正对象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外出经商务工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担保书,外出经商务工地工商部门登记证明、单位接收或聘用证明,直系亲属的担保书。 

  二、注重规范流程,无缝对接 

  加强与矫正对象务工流入地社区矫正机关的对接,及时将外出务工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参加过渡教育表现等告知流入地社区矫正机关。务工流入地社区矫正机关定期将服刑人员的受矫情况、现实表现反馈给委托社区矫正机关,以实现流入地、流出地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无缝”对接,最大限度的防止脱管、漏管现象。 

  三、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运用科技手段,通过手机定位、设立电子围墙、微信视频、位置共享的方式,随时监控在三区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方位,从而达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到位。 

  在异地委托管理的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我市目前情况,全市仅有1名是异地委托管理,其余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或迁居,都办理了户籍地变更,由接收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教育矫正和管理。 

  感谢你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支持,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银川市司法局 

                                  2017年829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