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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10-00254 发布日期:2010-08-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司法局公证鉴定司法考试处
名 称:银川市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

银川市国家司法考试应急预案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司法考试宁夏考区银川考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银川市司法局成立“银川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快速有效处理银川市考区各类突发事件。凡重大突发事件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市委和市政府。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突发事件,还应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条 应急小组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启。

第二节  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的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

第五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和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

   (二)突发性恐怖事件或大面积爆发传染病,校园暴力事件等。

   (三)由于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

   (四)由于试卷在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试卷泄密。

(五)由于考试期间发生应试人员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或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

(六)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一般事件包括:

   (一)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科目不符的;

   (二)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数量与考场编排不符;试卷有明显错误、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

   (三)应试人员坐错位置或与身份证(考场座位表)上的照片不符。

(四)应试人员和个别监考人在考场内发生晕场、疾病等突发情况。

(五)应试人员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六)使用通讯工具和各类电子作弊产品等情况。

(七)其他不可预测的一般事件。

第三节 应急预案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银川考区考试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局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必要时还要向当地公安局报告,同时做好重大事件情况记录。

第八条如考试过程中发生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事件时,应立即妥善疏散、安置考生,帮助考生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九条 发生第五条第三款事件时,局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改变试卷押运方案,在最短时间内将试卷运送到各考点。同时,安抚考生情绪,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条 发生第五条第四款事件时,局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第五条第五款事件时,各考点应急小组应尽力阻止事态蔓延,安抚应试人员情绪,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的情况,考点首先应对应试人员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应试人员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不准涉案人员离开考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按照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违纪情况进行处理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时,考点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银川考区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局应急小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情况记录及处理意见,并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第六条第一款事件时,应立即调动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换回本场试卷。并与交通警察部门联系,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同时,安抚应试人员情绪。申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发生第六条第二款事件时,对试卷明显错误的,应立即向自治区司法厅汇报,等待更正通知。对试卷数量与考场编排不符或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汇报,并按照启用程序启用“备用卷”。

第十六条 发生第六条第三款事件时,对坐错位置的,是本考场的应试人员立即责令其坐到相应座位;如是其他考场的应试人员,应稳定应试人员情绪,报告考点监考办公室,查明应试人员准确位置,安排应试人员进场考试。对与身份证上的照片明显不符的,立即将情况报告考点监考办公室,核实情况,确系替考的,将替考人带到监考办公室,要求替考人写出书面情况,并签名等候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第六条第四款事件时,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叫来医务人员就地治疗,如病情严重,立即就近送至医院治疗。同时,报告考点总监考,对不能继续监考的老师,另外安排预备人员监考。

第十八条 发生第六条第五款事件时,应立即责令本考场监考员根据试卷编号查找,并尽力追回试卷。同时,记入《考试情况记录单》,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第十九条 发生第六条第六款事件时,监考人员应立即报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同时将作弊产品没收,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为防止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一般事件,考点应根据《国家司法考试银川考点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应对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领导小组要严密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监考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特别要增强对无线电作弊工具、方式及特点的鉴别能力,不留管理空白和死角。

第二十三条 流动巡考人员要利用隐型耳机探测仪在考试期间进行探测,按规定严肃查处考场内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考生;当发现疑似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要立即报告总监考人并通知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监测、确认;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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